·设为主页
·加入收藏

首页 > 资讯快递 > 经济生活 > 免费巴士不按时发车顾客获赔4元首页

免费巴士不按时发车顾客获赔4元

深圳160信息网资讯  www.sz160.com  2011年7月6日  来源/作者 baidu

  【法官手记】

  对商场行为不应苛求

  对于每个消费者来说,本案是一个随时会发生在自己身边的生活小事,可由本案引申出的以下两个问题值得探讨:

  一、商场承诺的免费购物车服务性质

  商场免费购物车的出现是商家自觉改善和提高服务水平、增强自身市场竞争力的举措,属于市场经济出现的新生事物。消费者通过购买商品不仅要求获得商品的使用价值,更注重商品的品牌、包装、款式、特点、附加服务等,这就要求商场不仅对所销售的商品品牌、款式、特点等方面不断更新,以适应消费者需求的变化,而且还要开展商品以外的服务竞争,包括售中、售后服务,方便设施服务、技术性和知识性服务等高级服务,并突出商场的文化氛围,以适应消费者的文化品位和个性化的需求。

  本案中,某购物广场为方便顾客购物,提高本身在周围商场中的竞争力,商场推出了免费购物车服务,并且以张贴购物车时刻表形式进行公示。由于商场就该免费服务内容及享受服务的条件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已对周围顾客是否到其商场来购物产生直接影响,因此,依照我国合同法的相应规定,该购物车服务内容应当视为买卖合同的一部分,商场如有违反,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购物车免费服务的必要限度

  免费购物车是市场经济中商场为了适应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而推出的服务。不管是作为消费者的社会大众,还是作为社会管理者的国家有关机关,对于这种新生事物,应持一种支持、肯定和包容态度来对待,而不能对其过于苛刻。毕竟,商场是企业,追逐利益最大化是其合法的、合理的经营目的。因此,本案的两名顾客,以免费购物车服务是商场开通的点对点的专车服务为由,要求某商场支付的士费用,明显是对商场的过分苛求,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廖炜冕)

  【法官简介】

  廖炜冕,男,法学硕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二级法官。曾在《人民司法》、《法律适用》、《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人民法院报》等国家级杂志、报刊发表过《论银行信贷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担保物权不因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2年的经过而消灭》、《依法治国的伟大开拓者》、《信访能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民事简易程序规定>若干问题评析》等理论文章若干篇。


上一页12下一页
相关标签:免费巴士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返回160首页

本地搜索

搜索:
右侧展示广告
关于我们---广告服务--修复IE--深圳160黄页信息--深圳企业信用查询--联系我们--法律顾问--友情链接
深圳160信息网 版权所有©2000-2009 sz160.com 粤B2-2004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