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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

深圳160信息网资讯  www.sz160.com  2007年9月6日  来源/作者 本地宝

    第七条 禁止下列房屋出租:

    (一)被有关主管部门确定为危险房屋不能使用的;

    (二)已公布房屋拆迁公告的;

    (三)无房屋权利证明或者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权属证明材料的;

    (四)被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市政府规定不得出租的。

    对前款房屋,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统一登记造册;对属于危房和需要拆迁的,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及时清理、拆除;有人员居住其中的,由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清理,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工作站应当予以协助。

    第八条 出租屋管理实行《出租屋编码卡》(以下简称编码卡)制度。

    编码卡由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和编号,包括以下内容:

    (一)业主或者管理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有效身份证件、联系方式;

    (二)出租屋的地理位置、面积、楼层、户型、房间数量和号码。

    第九条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对已经掌握情况的出租屋,应当及时向其业主或者管理人发放编码卡;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可以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报房屋信息,领取编码卡。

    除禁止出租的房屋外,其他出租屋皆可取得编码卡。制作、发放编码卡不收取费用。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对尚未掌握情况的出租屋,应当直接或者通过出租屋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工作站督促业主或者管理人领取编码卡,并提供申领便利。

    第十条 鼓励住宅出租屋实行集中招租。

    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工作站应当重视和加强集中招租的建设和管理,逐步建立集中招租的市场平台,对集中招租进行引导、扶持和协调;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指导集中招租,并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平台。

    实行集中招租的,应当在集中招租场所公开发布房屋租赁信息,提供合同签订、登记或者备案等配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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