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加入收藏

首页 > 资讯快递 > 关注民生 > 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将审议 小区重大事项由联席会议决定首页

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将审议 小区重大事项由联席会议决定

深圳160信息网资讯  www.sz160.com  2007年3月26日  来源/作者 本地宝

    深圳新闻网讯(记者 付洋)“业主委员会(简称业委会)的选举过程和日常工作应该做到有部门监督、有法规可依照,深圳政府部门应该加大对业委会的监管力度。”3月23日下午,在市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福田代表团分组讨论上,有人大代表提出深圳是否能够立法,加大政府部门监管业主委员会工作。

    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监督岗位上被人们形象地称为“小区当家人”,但是,近期不少网友通过网络反映,自己小区的“当家人”做出的决定往往代表不了业主的意见,甚至对部分业主的利益有侵害,质疑当初自己选出的业主委员会在日常工作中存在一些“黑幕”。激烈的讨论背后,有网友建议:应该立法并有专门部门加强对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监管力度。

    业委会不能几个人说了算”

    在今年的广东省“两会”期间,谢倩明等10多名广东省人大代表提交了建议,呼吁省人大尽快修改《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业主委员会的设立程序和相关主管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责,立法明确赋予城市街道办事处(农村镇政府)相关指导和监督权,对所辖区物业管理小区(大厦)业主大会的召开和业主委员会成立进行监管;赋予业主委员会法人主体地位,使其能够代表全体业主行使谈判、诉讼等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的活动。

    在昨天的分组讨论上,深圳的人大代表们也反映,深圳的业委会选举制度一直是参照《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进行操作,缺少法律依据,更加缺少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在一些关乎小区业主利益问题的决定上,部分业委会存在着“一切凭自觉”甚至“几个人说了算”的问题。

    代表们反映,目前,深圳社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缺乏法律上的程序保障,业委会成立以后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其运作缺乏相应的指导监督。为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权,代表建议深圳市人大加快《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修订,进一步明确业主委员会的设立程序和相关主管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责。

    新《条例》:联席会议制度决定小区事务

    记者了解到,今年3月,原《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将面临全面修订。该条例目前以《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新《条例》草案)的新名称提交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条例》变化之一就是将街道办和社区工作站纳入了物业管理监管责任体系,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可以建立由区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小区物业管理中的重大和疑难问题,会议由街道办事处召集主持。

    其中,“业主委员会超越职权作出的决定给业主造成损失的,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承担赔偿责任”、“业主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严重侵害多数业主合法权益,或者严重影响社区安定和社会稳定的,区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解散”等条款,将明确主管部门对业主委员会工作起到指导和监督作用。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返回160首页

本地搜索

搜索:
右侧展示广告
关于我们---广告服务--修复IE--深圳160黄页信息--深圳企业信用查询--联系我们--法律顾问--友情链接
深圳160信息网 版权所有©2000-2009 sz160.com 粤B2-2004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