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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闯红灯该罚多少钱 20元不起作用?

深圳160信息网资讯  www.sz160.com  2012年12月24日  来源/作者 互联网

  对“行人闯红灯”行为,到底该罚20元还是100元?21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时,“行人闯红灯”行为该取哪种处罚标准再度成为委员们争议的焦点。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处罚这两部法规,对“行人闯红灯”行为的罚款额度不一,此次正是试图通过修法来统一处罚标准。在上次修正案一审稿中,取的是这两部法规中的“高”标准100元。市交警局在一审时表示,行人交通违法的执法难度大,罚100元很难执行。因此,本次提交审议的修正案二审稿,则取了这两部法规中的“低”标准20元。

  “同样是交通违法,为什么机动车的违法成本那么大,闯一次红灯要罚500元,而行人只罚20元?同样是行人交通违法,都存在执法难的问题,可为什么修正案将‘行人翻越护栏’的处罚标准由100元提高到200元,而‘行人闯红灯’反而从100元降为20元呢?”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及聚声在审议时提出疑问。市人大法委主要负责在法规制定过程的相关修改工作,该委主任陈涤回应说,“行人翻越护栏”这个行为不易被车主察觉且突然性强,危险性比行人闯红灯大得多,因此处罚额度要提高。

  深大法学院院长黄亚英委员表示,相较于管好“车”,管好“人”更加考验人大的立法水平以及政府的执法水平。要想治理行人交通违法,立法就必须要跟上,而从“严”立法也是世界交通治理的趋势,“我们不能因为罚100元执行不好,就改为罚20元。人大是立法机关,立法的时候不能迁就执法机关,这样改来改去的太不严肃!”

  “立法是为了执行,执行不了的话,我们立法机关要考虑这个规定是执法机关没有尽力执行,还是执法机关无法执行到位。”陈涤紧接黄亚英的话回应说,国家对自然人执法遇到很多困难,不仅是立法和执法的问题,更主要是整个社会环境的问题。“如果罚款能够解决问题,我同意罚100元;如果罚款不能解决问题,那社会会反过来问你,立法机关是不是只会用罚款来处理问题?”陈涤表示。

  记者注意到,对于“行人闯红灯”的行为,大部分委员都支持取高标准罚100元。其中,张素芬、陈泰泉委员认为,在加快建设国际化先进城市的背景下,深圳更应该向香港、新加坡这些高罚严管的城市看齐,如果对行人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不提高处罚标准,就起不到教育和威慑作用,也就无法提升市民的整体文明素养。

  据记者了解,近日市交警局在治理“行人闯红灯”的专项行动中采取的处罚标准是罚款20元,而其执法依据并非深圳市正在修订的这两部交管法规,而是省相关交管法规

  先前报道

  行人闯红灯罚20 持续违法停车罚200-2000元

  深圳两部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正案提交二审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昨日提交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二审。相对一审稿,二审稿调整了对“行人闯红灯”、“行人翻越隔离设施”以及“持续违法停车”等行为的处罚标准,并增加规定处罚“大中型车辆逾期不参加安检”的行为。

  对行人闯红灯罚款从100元调整到20元

  2010年8月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以下简称《处罚条例》)规定,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而2012年开始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则规定,对行人未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行为处100元罚款。也就是说,同样是“行人冲红灯”,两部法规的处罚标准却不一样。为统一执法“口径”,避免法规相互冲突,市交警局于今年10月份以修正案的形式将两部交通法规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改。

  值得注意的是,两部法规修正案在上次一审时,在罚款额度上取的是《管理条例》的处罚标准100元,但本次提交审议的二审稿,则取了《处罚条例》中的处罚标准20元。

  “持续违法停车”变为弹性罚款200元至2000元

  《处罚条例》修正案一审稿对持续违法停放车辆的行为,规定区分路段按每六小时和每二十四小时进行相应罚款。这意味着持续违法停车可能面临1天收到多达4张罚单的处罚。当时在审议时,有委员提出,这一规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一事不再罚”的基本原则。

  市人大法委昨天在作二审稿修改说明时表示,经研究后认为,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而对“同一个违法行为”,当前我国法律法规虽未作出界定,但对基于一个主观故意,且客观上表现为持续性的行为,应以一个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为宜。同时,对于按时间分段对持续违法停车进行处罚,市交警局提出,在实践中较难操作,容易引起执法争议。因此,《处罚条例》修正案的二审稿对此进行了修改,对长期违法停车行为的处罚标准设定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幅度,由执法部门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视实际违法情况来确定罚款金额。同时,为了避免执法随意性过大,还规定了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制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扣留机动车所产生的费用将不需车主承担

  市人大法委还对我国道路交通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经济特区法规进行梳理,并根据结果调整了《处罚条例》修正案一审稿的部分内容。如在二审稿中,根据今年开始施行的行政强制法中关于行政强制措施产生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的规定,删除了“被扣留机动车所产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或者车辆所有人承担。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扣留车辆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同时,为与《广东省道路安全条例》保持一致,调整交警扣车的条件为“有三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记录”。

  大中型车辆逾期不参加安检将罚款2000元

  市交警局在《处罚条例》修正案一审过程中提出,目前我市大中型车辆逾期不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问题较为突出,对道路交通安全产生了很大威胁,建议加强对大中型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的管理。《处罚条例》修正案二审稿增加规定,下列车辆逾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两千元罚款:(一)重、中型载货汽车、挂车;(二)大、中型载客汽车;(三)校车、危险化学物品运输车。其他车辆逾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处五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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