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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汶川地震的捐赠有何特殊税收优惠?

深圳160信息网资讯  www.sz160.com  2008年9月3日  来源/作者 晶报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文规定,为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向“5·12”地震灾区的捐赠,在税前扣除等方面更加优惠:

  自 2008 年 5 月 12 日起,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自 2008 年 5 月 12 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直接捐赠或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或受灾居民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缴纳相应的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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