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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被合并 工伤保险责任谁承担?

深圳160信息网资讯  www.sz160.com  2008年5月27日  来源/作者 商报

  劳务工小吴:

  特殊情况谁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员工受工伤后,其所在单位被其他单位合并了,其工伤保险责任如何承担?员工所在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方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员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其工伤保险责任如何承担?

  劳动保障部门答复:

  视不同情况而定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企业破产、解散和其他原因终止而清产核资或者拍卖、变卖财产的,在破产清算时按工资同等顺序优先拨付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清偿欠缴的工伤保险费及其利息和滞纳金。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方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非法承包建筑工程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应当由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担,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费后有权向发包方追偿。

  员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劳务工投诉热线8390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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