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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可申请“支付令”讨回欠薪

深圳160信息网资讯  www.sz160.com  2008年11月4日  来源/作者 商报

  创设停工事件“冷静期”

  因劳动争议而导致损害公共利益、损害正常的经济和生活秩序,是近年来我市劳动争议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条例》立法小组认真研究并借鉴引入了美国和香港的经验,设立了停工事件“冷静期”和“恢复秩序令”制度。《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共运输等用人单位因劳动争议出现集体停工、怠工、闭厂等情形,导致危害公共安全、损害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市民生活秩序等情形的,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命令,要求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恢复正常秩序。命令发布之日起30日内即为“冷静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此期限内不得采取激化矛盾的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在此期限内继续组织谈判、调解,促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达成和解。

  禁止“风险代理”劳动争议案 《条例》扩大了对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的范围,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前六个月平均月工资在市政府公布的特区最低工资标准两倍以下的劳动者,因追讨劳动报酬和工伤医疗费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按照目前特区最低工资标准1000元的标准计算,月收入在2000元以下的劳动者在深圳追讨劳动报酬和工伤医疗费申请法律援助,都将得到法律援助。

  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负责人介绍说,很多劳务工往往不知道有法律援助,有的无良律师就专门去代理劳动争议案件,利用劳动者不了解法律、急于追讨劳动报酬的心理,乘机诱导劳动者采用“风险代理”,即根据法律服务结果是否达到决定给付律师费的多少。律师“风险代理”的收费一般不低于标的额的20%,而劳动争议案件争议的标的主要是劳动报酬,因此,律师收取高额的代理费,实际上也是赚取了劳务工的血汗钱。《条例》对这种行为进行了严厉禁止,明确规定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劳动争议案件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不得超过标准收费,律师不得采用风险代理的方式代理劳动者劳动争议案件。

  公民代理劳动争议案件须经法院同意

  《条例》同时规定,普通公民代理法律援助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须取得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法院的同意。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负责人说,这也是为了防止一些“黑律师”走街串巷怂恿员工跟企业打官司,挑起争端,造成劳动关系不和谐,影响社会稳定。劳动者要学会运用《条例》规定,通过正规的途径获得法律上的帮助,避免被所谓“黑律师”等非正规非专业的人员误导和欺骗。

  同时,借鉴香港有关法律规定,为适当减轻劳动者的负担,《条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根据该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法院可以在一定额度内裁判败诉的用人单位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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