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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欠薪三月或停产停业

深圳160信息网资讯  www.sz160.com  2008年9月25日  来源/作者 南都报

  昨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新推出的《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进行了补充说明。作为全国首部《劳动合同法》地方性相关细则,《条例》规定,连续欠薪3个月以上的企业,将有可能处以停产或停业处罚。

  首创劳动用工申报制度

  市劳动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中首创建立劳动用工申报制度,企业通过网上申报用人信息,使劳动监察对企业的监管方式发生转变,以预防和杜绝各类劳资纠纷。这一做法,与深圳现行的就业登记制度有相似之处,如,企业均需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员工数量、发放工资情况及缴纳社保情况等。对此,深圳劳动保障部门考虑将两大举措进行综合。

  《条例》借鉴了美国和中国香港的有关规定,设立了停工事件谈判及政府发布恢复正常秩序命令的制度,即“冷静期”制度。这是这部特区立法的重要创新之一。即供水、供电、供气、公共运输等用人单位因劳动争议出现集体停工、怠工、闭厂等情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危害公共利益的后果的,市、区政府可以发布命令,要求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停止该项行为,恢复正常秩序。命令发布之日起30日内即为“冷静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此期限内不得采取激化矛盾的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在此期限内继续组织谈判、调解,促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达成和解。

  建立劳动信用惩戒制度

  深圳还将建立劳动信用惩戒制度,通过对违法单位的违法记录,从源头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为企业建立信用档案,若企业有违法记录,则不能参与政府采购或各类评选。

  此外,这一《条例》还加大了对拖欠工资企业的处罚力度。深圳在此之前实行的《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对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员工被克扣工资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劳动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对于一些违法企业来说,因处罚手段少,处罚力度不够从而无法从源头上遏制欠薪行为。为此,《条例》规定,企业出现拖欠工资连续三个月以上等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劳动保障部门将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此举在全国来说也是首创。

  三种情况停工停产

  ●拖欠工资人数达到企业总人数的30%;

  ●拖欠工资数额超过所有员工一个月工资总额;

  ●拖欠工资连续三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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