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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冒充购房者竟吃差价7万元

深圳160信息网资讯  www.sz160.com  2007年8月2日  来源/作者 本地宝

    杨先生反映他通过中介出售住房成交价为263万元,而销售价却成了270万元

    业内人士指出中介签订的合同有三处“陷阱”,当事人行为涉嫌谋取不正当利益

    日前,市民杨先生向本报反映,今年7月10日,他通过深圳长×地产城中雅苑分行将一套住房出售给韦×珍,成交价为263万元,首期款为120万元。而让杨先生奇怪的是,一直到现在,韦×珍仍未支付首期款,而自己的房子竟又被中介挂到了网上销售,卖方正是韦×珍,售价270万,差价整整有7万元。记者调查发现,韦×珍正是长×地产公司的置业顾问,但于近日突然离职。业内人士在看了杨先生签订的合同后分析认为,该合同存在多处陷阱,该地产中介有炒房嫌疑。

    投诉:

    已卖的房子再次被卖

    前日,杨先生来到本报,讲述了事情的经过。7月初,杨先生将位于福田区城中雅苑的一处115平方米的房产同时委托给多家地产中介公司出售,预售价265万。7月8日,杨先生接到深圳市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城中雅苑分行(以下简称长×地产)置业顾问张小姐的电话,张小姐告诉杨先生,有一位叫韦×珍的丈夫已经看过他的房子,很满意。愿意出价260万购买房子,并已支付5000元押金。尽管比欲售价少了5万元,但杨先生急于脱手,便答应成交。

    7月10日,杨先生和女友李小姐一起在长×地产与韦×珍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下简称《合同》),居间方为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手人为该公司欧阳先生。物业成交总价款为人民币263万元,首期款为120万元。

    签订合同时,韦×珍告诉杨先生,家中资产已全部投入到生意中,一时拿不出这么多的首期款。但韦×珍称,她在“星河国际”还有一处80多平方的房子,正打算把房子抵押出去,再向银行贷款。签订合同时,长×地产还向杨先生提供了一份由该公司托管韦×珍10万元定金的确认书。

    7月29日,杨先生在一个二手房交易的网站上无意中发现,分别有一位梁姓小姐和韦姓小姐同时发布了一条城中雅苑房子的销售信息,其楼层、朝向、面积都与自己刚卖的房子一模一样,但售价为270万元。更巧的是韦姓小姐留下的手机号码与买自己房子的韦×珍手机号码完全一样。当天下午两点钟左右,杨先生匆忙来到城中雅苑分行了解情况,要求查看韦×珍的个人资料,分行经理白先生却称,资料由分行一名文员保管,文员周末不上班。白经理建议杨先生30日上午10时左右再来。第二天10时,杨先生再次打电话到城中雅苑分行,问文员到了没有。工作人员又告诉杨先生已不能查看资料,因为资料已经上交总公司存档。

  杨先生怀疑,韦×珍真实的身份是长×地产的置业顾问,她与公司内部人员勾结,从自己手中买走房子,然后高价卖出。

    调查:中介置业顾问买了客户的房

    昨天(1日)上午,记者在二手房网站上看到,7月17日、22日,确实有一位梁小姐和韦小姐发布了一条销售信息,其楼盘名称、户型、楼层、朝向与杨先生卖出的房完全一致,售价是270万元。记者分别致电网上发布售房信息的韦小姐和梁小姐,两人均承认自己是长×地产的置业顾问。随后,记者以买家身份来到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城中雅苑分行调查。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梁小姐是公司职员,而韦小姐刚刚辞职。但就此套房子买卖问题,该公司所有人员均表示不知情。

    业内人士:《合同》存在三处“陷阱”

    昨天下午,记者就此事咨询了深圳另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负责人彭女士。彭女士看过杨先生签订的《合同》后指出,该《合同》存在三处“陷阱”,该中介公司有炒房嫌疑。

    第一处是《合同》中关于签订合同后支付首期款的时间约定。她指出,签订《合同》时,中介公司应该在与买卖双方协商的前提下,约定买方交付首期款的时间,一般情况下,时间为5到7个工作日。而这份《合同》却规定签合同后35天内支付首期款,35天的时间约定是不合常理的。中介业务员应就这一特殊情况与杨先生协商,获得他的许可后确定。后经记者与杨先生沟通了解到,业务员在签合同过程中并没有和杨先生就此问题进行协商。

    第二处是中介办理过户手续时,一般会在卖方赎出房地产证,注销抵押登记的当天或者第二天办理物业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而这份《合同》中却将办理物业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延长到40个工作日内,这种规定也是不合常理的。

    最后,《合同》中其他约定事项里有一条:买方不排除将以第二者名义签署现售买卖合同之可能。这一规定有炒房的嫌疑,在此规定之下,韦×珍就可以将房产转让给任意第三人。彭女士指出,中介公司明确规定,置业人员在签订合同时,不允许与买卖双方签订这种模糊性的条款。

    “从合同签署的情况看,买家是在故意争取时间。”彭女士告诉记者,这是中介炒房的惯用手法。具体操作方法是:中介冒充买家低价买来业主房产,通过“陷阱”合同争取时间高价转手该房产,从中吃差价获利。

    长×地产:

    买房人确为该公司员工但已离职

    随后,记者就此事采访了长×地产负责处理投诉的皮先生。皮先生告诉记者,公司决不允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炒房,公司将深入调查这起事件,并对相关工作人员做出处理。然而,昨天下午,记者再次采访皮先生时,他表示,此事已转交总部李小姐负责处理。李小姐告诉记者,韦×珍确是该公司员工,但公司内部并未规定员工不可以购买业主房产,而且韦小姐已离职,如果杨先对此次交易有任何疑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昨天下午,记者再次联系杨先生,他告诉记者,他多次拨打韦小姐电话,但韦小姐却称,此事与她个人无关,请杨先生找长×地产协商解决这一问题。后记者多次拨打韦小姐手机,均无人接听。

    律师:

    中介服务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针对这一个案,记者采访了广东创基律师事务所的王晓刚律师。王律师表示,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相关法律来规范中介公司及其业务员的行为。但是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会以《深圳市房地产行业诚信评价指标》为依据,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信誉评价。此外,中介行业会有行业纪律、行业规定进行规范管理。其中,《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中“中介业务管理”第二十二条明确指出,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不得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业内专家分析指出,赚取差价和房产投资获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房地产投资有大量的资金投入,具有投资风险性,所获得的差价收入是投资的正常利润。“如果经纪人把房子买下来再转售以赚取差价收益,实际上其业务的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因此,如果韦×珍将此房产再次出售并高于第一次成交价,其行为属于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深圳市广东恒通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徐飚认为,目前,我国对地产中介人员执业资格审查、处罚力度以及业务范围等均存在一定的漏洞。但就此案而言,如韦×珍无法如期支付首期款,将被视为买方违约,中介必须向杨先生支付由他们托管的10万元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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