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加入收藏

首页 > 资讯快递 > 关注民生 > 劳动法规专家提醒“零工资就业”违法首页

劳动法规专家提醒“零工资就业”违法

深圳160信息网资讯  www.sz160.com  2007年4月4日  来源/作者 本地宝

    深圳新闻网讯 目前,各地毕业生处于求职高峰,一些就业热点地区和城市纷纷冒出了“零工资就业”群体。有关劳动法规专家为此提醒:“零工资就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做法,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方式选用或接受劳动者从事无报酬工作。

    劳动法规专家指出,各界在把“零工资就业”当做一个新现象来讨论或研究的同时,更应当从法律角度认识到,这是一种违法行为。我国《劳动法》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也必须向其支付工资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有的用人单位称,一些毕业生没有工作经验,“零工资”阶段是给予其“培训”的阶段。对此,有关部门指出,毕业生在进入用人单位后就成为劳动者,单位仍以“实习”等名义使用廉价劳动力是违法行为。此外,无论劳动者是否自愿提供,用人单位都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接受。对于上述违法行为,劳动监察部门有权介入和查处,用人单位必须补交所欠工资和社保费并接受处罚。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返回160首页

本地搜索

搜索:
右侧展示广告
关于我们---广告服务--修复IE--深圳160黄页信息--深圳企业信用查询--联系我们--法律顾问--友情链接
深圳160信息网 版权所有©2000-2009 sz160.com 粤B2-2004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