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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辞职也可能获经济补偿

深圳160信息网资讯  www.sz160.com  2007年12月5日  来源/作者 本地宝


 亮点4

    不签劳动合同企业要付双倍工资

    案例:来自河南的小陈去年10月,通过老乡在龙岗一家企业当上了包装工。刚进厂时,有关负责人告诉他,试用三个月后才决定是否正式录用。为了转正,他在公司干得很卖力,一直盼望着能与公司签订正式合同。谁知,在公司干了近1年时间,公司也没有与他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在这期间,小王多次找过负责人,可这位负责人却说:“你现在不是有工干,有钱领吗?签了合同也不过这样。”可小陈觉得这不是长久之计,没有签合同,也没有上保险,心里总是不踏实。若不在这家公司干吧,一时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所以不得不维持着这种现状。

    点评:新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亮点5

    同一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案例:小林大学毕业后应聘到关内一家企业工作,当时双方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在这期间小林兢兢业业工作,就想按时转正。谁知试用期结束后,公司表示小林表现不佳,试用期将延长3个月。当时公司说给他的待遇是底薪1000元,另加补助与业绩提成,试用期考核达标后转正。然而又干了3月后,小林不仅没拿到应得的工资,还被解聘。对此,该公司的负责人解释是,小林半年内连10个客户都没签到,认为他不适合继续留在公司。

    点评: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

    商约定的对对方的考察期,有的企业故意延长试用期,目的是想获得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动权,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另外由于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待遇相对较低,可能为个别企业通过延长试用期损害劳动者利益提供可乘之机。新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个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也就是说: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不管是用人单位解除还是劳动者解除,该用人单位再次招用该劳动者时,不得再约定试用期;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要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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