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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实施三种劳动争议将增多

深圳160信息网资讯  www.sz160.com  2007年12月15日  来源/作者 本地宝


    12月13日,10多名政协委员就深圳市农民工问题进行专题议政。在委员们提交的报告中,近期社会热点的“劳动合同法”成为委员们关注的焦点之一。委员们普遍表示,“劳动合同法”明年实施后,预计劳动纠纷量会有所攀升,劳动争议数量将会看涨。

    市政协委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管林根在其报告中,对“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可能面临的问题以及即将采取的措施进行了论述。管林根表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者维权热情高涨,三种劳动争议将有可能增多,七种案件将可能会成为新的热点。

    面临情况

    1.三种劳动争议或会增多

    管林根表示,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实行了刚性保护,增加了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上的成本,该法实施后因企业管理不完善所导致的三种劳动争议在一定时期内有可能增多。

    “一是企业不与本企业工龄长的员工续签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会时有发生。”管林根说,“劳动合同法”放宽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增加了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员工符合规定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内容。随着“劳动合同法”生效期日益临近,部分企业为规避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履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对工龄接近或超过10年的老员工,在原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与其续签,从而引发劳动争议。管林根表示,目前此类争议在深圳市已开始显现,劳动保障部门对此高度重视,密切关注此类争议动态。

    此外,“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经营者逃匿的争议也可能会增多。管林根解释说,“劳动合同法”加重了用人单位承担的民事责任,如规定了双倍工资等,但在刑事责任欠缺、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今后发生纠纷时,经营者逃匿躲避责任的情况可能增多。

    同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劳动争议隐患也有可能上升。“劳动合同法”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管林根称,目前深圳市这类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履行、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现象较普遍,隐患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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