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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经适房不足五年再购商品房被收回

深圳160信息网资讯  www.sz160.com  2013年1月16日  来源/作者 互联网

  购得经适房不足五年,又购买商品房一套。市民高先生因此被收回经适房。高先生不服,将深圳市住建局告上法庭,辩称商品房的实际权利人并非其家庭所有。但福田法院一审驳回其诉求。

  一家三口申请经适房 妻名下再购商品房

  根据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原告作为申请人,原告之妻修某某、其女高某然作为共同申请人,向原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现深圳市住建局)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2009年4月与原告、原告的妻子和女儿签订了《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约定上述三人作为共同买方购买坐落于福田区福田保税区桂花路南侧福保桂花苑经济适用房。

  2012年5月,深圳市住宅售房管理服务中心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发函,要求核查78户经济适用房申请家庭在购买经济适用房后,在未取得全部产权前又购买其他商品住房的情况。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回函称截至2012年5月22日,原告及原告之女高某然名下无市场商品房,原告之妻修某某名下有市场商品房一套。2010年10月,原告之妻修某某购买了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某房屋,上述房产系市场商品房,修某某系该房100%权利人

  辩称妻子不是所购商品房的实际权利人

  据悉,《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满5年,因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须退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一)已购买其他住房的……”

  2012年8月,深圳市住建局作出《解除合同并收回经济适用住房通知书》,告知因原告高某家庭于2009年5月申请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之后又于2010年11月另行购买了1套市场商品房。根据有关规定,决定解除与其家庭签订的《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收回相关住房,退还购房款。

  高某不服,认为其妻所购房产的实际权利人另有其人。但福田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某关于其妻修某某不是深圳市龙岗布吉镇房产的实际权利人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法院认为,深圳市住建局根据上述规定作出的《解除合同并收回经济适用住房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相关标签:经适房 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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