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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胎儿性别鉴定最高罚五万

深圳160信息网资讯  www.sz160.com  2012年4月26日  来源/作者 baidu

  四大焦点:

  1、各区社会抚养费计征基数将统一

  草案首先明确了超生的定义,即超出生育政策规定的准许生育子女胎次的违法生育行为。街道办事处职责也在草案中明确化,根据草案,街道办事处受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的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和实施行政处罚。

  据悉,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对超生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是按照超生行为发生地的征收标准;如超生行为发生时未被发现的,由首先发现其超生行为的计生部门按当地的征收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由于深圳不同区的征收标准不同,部分居民超生后,为了少缴社会抚养费,故意到征收标准相对较低的宝安、龙岗等区接受处理。这种规避做法,冲击了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的正常秩序。草案明确规定我市实行统一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堵塞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中的漏洞。

  2、非法胎儿性别鉴定最高将罚五万

  深圳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期偏离自然人口增长的正常性别比。所谓出生人口性别比是指每百名出生女婴对应男婴数,联合国设定的男女出生人口性别比正常值为103-107∶100。深圳2011年的出生人口性别比高达118.06,这意味着户籍人口中每一百个女婴出生对应超过118个男婴出生。也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简称‘两非’)行为较为严重。

  为确保人口自然增长的正常性别比,优化人口结构,草案增加了打击“两非”的内容和相关罚则。对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机构,将由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非法实施人工终止妊娠的机构,则将被处以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租客超生或罚房东2000元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草案》中规定,出租屋业主如果将房屋出租给辖区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认定的超生人员的,将由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处以二千元罚款。该条款在人大审议过程中,存在巨大争议。市人大常委会认为该规定仍需斟酌。

  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副主任罗敏在报告中提出,出租屋业主或出租屋管理人不可能亦无义务掌握超生人员信息,同时,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尤其公民只是协助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二是出租屋业主或出租屋管理人与辖区街道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签订的《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形成的是合同关系,若违反合同承担的是民事责任而不是行政责任。此外,根据《宪法》规定,居住权乃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政府应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即使公民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亦不宜剥夺其居住权。

  引发争议的还包括未婚生育且未按规定补办手续的,此类行为将被视为超生。对此,罗敏在报告中提出,在规定的时间内有可能发生意外事件,如因男方死亡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女方因此意外事件且在无过错的情况下被征收社会抚养费显然不公平。

  4、独生子女保健费维持15元

  在本次《条例草案》的奖励条款中,独生子女家庭比较关注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仍然为每月15元的标准。

  《条例草案》中规定,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由父母所在单位分别发给15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但是,在条例送审前,有观点就对此标准偏低的问题提出了质疑。认为,随着物价指数的上涨,30元每月的标准已经跟不上形势的需要。目前,上海、苏州等地已经将保健费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30元。对此,市卫人委认为,深圳非国有企业高达99.9%,相当一部分非国有企业员工领不到独生子女保健费,若提高标准易使得信访事件增多。该标准因此未作改动。

  在发放年限上,目前北京规定将保健费发放至18周岁,上海规定发放至16岁,但深圳仍然保留了14岁的规定。在发放模式上,《条例草案》规定有工作单位的由独生子女父母单位发放,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5、回避了境外生二胎问题

  记者注意到,草案条例回避了当前境外生二胎的热议问题,有关超生的规定中,并没有片言只语提及境外生二胎问题。而此前该条例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时,曾就此境外生育问题提出了立法设想。

  据报道,提交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深圳市人大常委会2010年度立法计划(草案)》中,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的立法说明,提出将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制度、户籍居民在境外违反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处理制度、超生人员迁入我市的相关制度以户籍人员规避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差额补征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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