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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会炮轰车险三大霸王条款

深圳160信息网资讯  www.sz160.com  2012年3月16日  来源/作者 baidu

  3

  高保低赔

  评价:严重违反保险法

  此次被炮轰的霸王条款中的第三条,则是涉及高保低赔。是指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按新车购置价确定车损险保额以后,根据这一保额收取保费。但一旦车辆出险,保险公司最高只按照车辆出险时折旧后的实际价值赔付,而不是根据投保时所确认的保额为最高赔付。

  对此,市消委会在点评中提出,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但在保险公司的合同条款里,这一表述则变成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这样就将《保险法》中“保险价值”这一强制性法律规定改换为“新车购置价”。如此,保险公司就可以按照新车的标准收取旧车的保费,为“高保低赔”留下伏笔,严重违反保险法规定,也应属无效条款。

  ■部门回应

  深圳保监局:年内全部叫停

  近年来,有关车险理赔的相关投诉大量增加。“3·15”前夕,深圳保监局召开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会议,部署安排深圳保险业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重点整治投诉集中的“车险理赔难”问题。其中,对于反映较大的“无责不赔”等不合理条款,深圳将尽快叫停,确保年内出台新的合理规则。

  “家属免赔”、“无责免赔”、“高保低赔”,昨日,深圳消委会对车险行业的三大不合理条款进行点评,并借此呼吁社会广泛关注,共同推进其整改。对此,深圳保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三大不合理条款将在今年内全部叫停。

  据介绍,前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就发布《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对原有商业车险条款进行了全面梳理,筛查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权益、表述不清和容易产生歧义之处,并进行了合理修订。

  针对近期商业车险市场中备受关注的“高保低赔”、“无责不赔”、“家属免赔”等问题,示范条款明确规定,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在理赔时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进行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此外,示范条款还规定,因第三方对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消费者在发生车辆损失保险事故后,除可以沿用过去的索赔方式外,还能直接向自身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免去了和第三方之间沟通索赔的麻烦。

  但示范条款的发布并不意味着被保险人能马上享受新的服务,深圳保监局表示,将尽快加以落实,督促各保险公司尽快在年内实施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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