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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会炮轰车险三大霸王条款

深圳160信息网资讯  www.sz160.com  2012年3月16日  来源/作者 baidu

  随着深圳机动车数量的不断增加,在消委会接到的相关投诉中,涉及到汽车保险合同中部分不合理的霸王条款的投诉和纠纷也日渐凸显,社会上针对汽车保险中的霸王条款多有诟病。而在昨日举行的深圳市2012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大会上,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就现有机动车保险不平等格式条款进行公开点评,直言其中有关“家属免赔”、“无责免赔”、“高保低赔”三大条款“不合理,不合法”,呼吁社会广泛关注,推动其整改。

  在昨日的“3·15”大会上,深圳市消委会现场发布了《机动车保险不平等格式条款点评》。事实上,此前机动车商业保险的基本条款曾经在2007年和2009年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进行过两次修订,不过一些历年来受到社会各界诟病的不平等合同格式条款,仍然存在于其中。此前,在北京、江苏、重庆、昆明等地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屡屡认定包括上述条款在内的条款无效。但是对于广大保险消费者来说,由于司法程序复杂、耗时耗力,成本较高,坚持走司法程序维权的车主并不多。

  市消委会表示,为推动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中存在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得到陆续整改,保护机动车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其在3·15当天对“家属免赔”、“无责免赔”、“高保低赔”三大条款的不合理、不合法特性进行点评,并借此呼吁社会广泛关注,共同推动其整改。

  深圳市消委会副秘书长刘凤菊表示,消委会接到的相关投诉中,涉及到以上三条条款的内容相当集中,实际上,此次对相关霸王条款进行解读,也不单单是深圳消委会发出的声音,在全国都有这样的呼吁和声音。市消委会希望借助3·15之机,将这些内容再次提请相关方面和社会予以关注。她表示,目前保险行业协会已经就上述部分内容提出了整改意见,但具体到保险企业的执行情况,目前尚不明确。希望针对这些涉及消费者权益的不合理条款,能够尽快明确认定无效,以充分保障消费者权益。

  ■条款解析

  1

  家属免赔

  评价:显失公平公正

  现有保险公司拟订的保险条款中,将被保险人及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员的家属排除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赔偿范围之外,导致如果发生事故致家属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对此,市消委会在点评意见中提出,第三者责任险中如何界定第三者的范围,直接关系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的范围大小。事实上,家属与其他第三者的风险相比,在上下车、中途休息、倒车和停车过程中,家属出现在车子周围的概率非常大,该条款将家属排除在外,显然与第三者责任险的设立初衷不符,也显失公平与公正。

  消委会认为,这一条款属于故意缩小第三者的范围,单方面免除了保险经营者自身的主要责任,属于合同法中规定的“免除自身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范畴,依据《合同法》,这一条款应当属于无效。

  2

  无责免赔

  评价:限制被保人权利

  目前在机动车商业保险格式合同中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只承担部分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按责任比例赔付,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此条格式合同中条款,市消委会也明确提出,该条款应认定无效。首先,无责免赔不符合车损险合同订立时的目的,限制和排除了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使得车主能否获得理赔取决于其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小。如果车主没有责任便不能获得理赔,这限制了车主作为被保险人的权利,使得即使购买保险,车主也只能通过向肇事方车主主张侵权责任才能获得赔偿。而一旦肇事方逃逸下落不明、或者肇事方经济实力不足以支付赔偿款,受损车主的合法权益就无从救济,其投保车损险的目的就无法实现。

  市消委会还认为,该条款违反了《保险法》中相关规定,法律规定保险公司有义务赔偿被保险人因第三者损害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取得代位求偿权,代替被保险人向第三者索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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