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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拔呼吸机管杀妻欲与小三相好

深圳160信息网资讯  www.sz160.com  2012年3月15日  来源/作者 baidu

  ■控辩焦点

  信件证据是否合法?

  检方出具的第二份证据引起了争议。这份证据是文裕章在看守所中写给自己哥哥的一封信,这封信落到了胡母肖桂莲手中后,被用来作为证据,证明文裕章对自己所犯的罪行没有悔过之意。在这封信中,文裕章要自己的大哥和母亲提防胡菁的亲属,说他们是小人,并要两人打好官司。

  文裕章解释说,这是因为他在看守所中,接到胡菁的亲属发起的索赔诉讼状,心情激愤之下,写下了上述言语。

  文的辩护律师也表示,文裕章曾表示要赡养胡母。同时,辩方律师还对这件证据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他们是从我的邮箱中拿走这封信的。”文裕章的哥哥文裕彬说,这封信是寄到他的家中,虽然他与胡母所住的别墅紧挨着,但胡母不但拿走了信件,还私自拆看,侵犯了他的通信秘密权。辩方律师因此认为该证据不合法。胡菁的母亲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说,该信件是送信人误送到她住的别墅的。

  对此,法庭表示将审议后再作决定。

  法医报告存在瑕疵

  辩方则提出检方的证据有疑点。辩方怀疑检方提供的福田公安分局法医报告书抄袭了中山大学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的法医报告书结论,因为前者报告时间早,后者晚,但前者的病理分析报告却与后者的一模一样。检方承认这确实是一个瑕疵。

  据悉,检方提到的医院出具的情况说明中,基本确认胡菁当时是处于脑死亡状态。辩方律师因此认为,胡菁在文裕章拔管前,其实已经死亡,文裕章的拔管并非导致胡菁死亡的根本原因。由于法律的滞后,才导致文裕章拔管杀妻的事实成立。他们要求法庭考虑此案被害对象的特殊性。

  检方则坚决认定,脑死亡只是医学领域的概念,并没有被临床应用、刑事立法和司法所认可。在法律上,被害人是具有生命特征的。从犯罪手段来讲,文裕章虽然没有实施暴力,而是拔掉气管。但并不影响他主观动机上的恶劣性质,因为他面对的是一个没有任何反抗之力的病人,他杀人是一种积极行为。“被告的行为不仅剥夺了妻子的生命,也让双方亲人感受到了痛苦。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震惊。”检方要求对文裕章的量刑起点至少从十年有期徒刑开始。

  辩方律师则认为一审判决量刑适当,主张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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