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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岁女童遭17岁少年猥亵患性病

深圳160信息网资讯  www.sz160.com  2012年2月29日  来源/作者 baidu

  年仅8岁的幼女香香(化名),因遭到隔壁一名17岁少年的猥亵,患上性病。日前,龙岗法院对此案做出宣判。判决刘某明犯强奸罪,获刑两年3个月,并附带民事赔偿1 .2万余元。女童家长表示不满,欲上诉请求从重判处。

  龙岗法院认为,被害人指被告刘某明对其实施强奸行为,是本案的直接证据。同时,刘某明体内存在的H PV病毒分型与香香的H PV病毒分型一致,而刘某明体内存在的H P V病毒在案发时具有传染性,可以印证被害人的病症,这些证据形成证据链。故此,法院认定刘某明奸淫不满14岁的幼女,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从重处罚,但其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龙岗法院判决,刘某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即从2011年7月10日至2013年10月1日止。此外,刘某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医药交通误工费等共计1.2万余元。

  判决书显示,龙岗法院认为,刘某明的此次犯罪,一方面是因为缺乏正确合理的心理引导,另一方面则是其本人的自我约束能力差,以致正常的青春冲动变质为猥琐的生理宣泄。考虑到未成年人在青春期的特殊生理和心理状况,该院酌予从轻处罚,望其以此为戒。

  对此,香香的父亲凌先生并不认同。“对我女儿造成这么大的伤害,只判处两年多,太轻了”,昨日,凌先生告诉南都记者,时隔近一年,香香的身体状况恢复还算不错,但目前仍在用药坚持治疗。他对法院的判决并不满意,正打算上诉至中级法院,要求对刘某明从重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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