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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养老保险条例

深圳160信息网资讯  www.sz160.com  2012年2月10日  来源/作者 baidu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或者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概念解释】本条例所称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为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与视为缴费年限之和。

  第四十九条【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在缴纳养老保险费及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所涉及的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上半年交费和计发的,按本市上二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下半年交费和计发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五十条【台、港、澳以及外籍人员的养老保险】在本市就业的台、港、澳人员以及外籍人员的养老保险,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出境定居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原有待遇】本条例实施之前已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待遇结构仍依照原有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实施细则】市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实施办法。

  第五十三条【实施时间】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保险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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