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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潜规则去年投诉激增54.5%

深圳160信息网资讯  www.sz160.com  2011年3月8日  来源/作者 深圳晚报

  潜规则2

  寄件不如实注明物品情况

  寄件时,快递收件员往往不告知消费者在《快递单》的“货件名称、数量、价值”栏上如实标明物品实际情况,或者空白、含糊这些栏目,甚至用“贵重物品真实填写更易丢”的说法劝说消费者不要明确物品实情,导致消费者维权举证难。

  案例

  汤先生1月14日从华强北快递了一个苹果手机到云南曲靖,然而对方收件后发现包裹里的手机竟然不翼而飞,只剩下一个手机盒子。据汤先生介绍,在寄件时快递人员跟他说,如果在“物品”一栏填苹果手机的话很容易丢,因此汤先生只好按快递人员的指点写上“电子配件”。在与快递公司的交涉过程,快递公司称汤先生无法证明其寄的就是苹果手机,最后只同意赔偿500元。

  潜规则3

  限定货物查询时间推脱责任

  据了解,一些快递公司在《快递单》背后条款约定“货物寄出后查询期为15天”,消费者查询、投诉时超过了15天的查询期,公司免责。

  案例

  刘先生于2010年8月通过某快递公司办事处快递一件“背背佳”至生产厂家。一个月以后致电厂家查询发觉厂家并没有收到货件。刘先生要求该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快递公司却“理直气壮”地指出,该公司运输契约条款第二十条已明示,“货物寄出后查询期为15天”,消费者投诉时已超过了15天的查询期,公司免责。

  后经消委会介入,该快递公司同意按运费的3倍即30元赔偿,消费者认为不合理,由于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调解陷入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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