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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小区退房要收巨额使用费

深圳160信息网资讯  www.sz160.com  2011年12月15日  来源/作者 baidu

  2004年6月,罗湖区新秀路8号兴华苑小区A栋作为未报建、无竣工验收、无消防验收的“三无小区”,被媒体大肆报道,随后楼栋被深圳市规划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数十名业主与开发商展开拉锯式诉讼。

  如今7年已过,经过三级法院的5次审理,2009年9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业主可找开发商退回购房款,但要支付开发商房屋使用费34万余元。

  对此,业主们感觉“非常荒唐”。他们认为,楼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本来就不受法律保护,也不产生法律范围内的任何收益和权益。如果交纳所谓的使用费,那么就是将违法建筑合法化了。

  对此,罗湖区人民法院相关法官表示,他们在尽量给双方做工作,希望达成互不追究的调解,协调还在进行中。

  自住房屋认定违建

  罗湖区新秀路兴华苑小区在1994年左右入伙,由深圳市兴华房地产有限公司等集资兴建,事主林小姐等就住在A栋,约有90户居民,她介绍,1994年她和开发商签订了《集资兴建住宅楼合同》,一套建筑面积107.04平方米的房屋需要出资48万余元。

  “都是一次性支付全款,4500多元一平方米的房价在当时也不算低。”她说,他们一直居住了近10年,2003年左右出现房子墙体开裂以及漏水等问题引起了他们的注意,而一次火灾引发的问题让他们更是大吃一惊。

  林小姐表示,当时A栋905一户住户发生火灾,其他两家也被牵连,参与救火的消防员告诉他们消防车转了几圈才找到他们小区,原因是他们小区没有备案,在消防局和有关建设部门都没有该小区的任何资料,属于违法建筑。

  “违法建筑?我们当时都蒙了!”业主李先生介绍,随后他们在市城建档案馆、市建设部门等查询发现楼栋根本无报建、无验收、无档案,属于“三无黑房”的违法建筑。

  事发后,媒体介入报道,这一被隐藏了10年的秘密被广泛关注。2004年11月1日,一份原深圳市规划局承办文件复函(深规函第H Q 0401854)显示“兴华苑A、B、C、D栋均未在规划局报建过,属于违法建筑”。

  此后,深圳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建审处等部门出具回复称兴华苑小区A、B、C、D栋未经过消防竣工验收,存在严重消防隐患。而原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文件也称,兴华苑小区为违法开发,属于违法建筑,开发商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文件还表示,兴华苑小区用地属于某单位自用地,该用地不能进入市场,开发商向社会公开销售的行为属于非法销售,不能办理产权登记。

  七年五审终审屡变

  违法建筑的结论一出,一连串的诉讼也由此开始。

  2004年6月,30余名业主陆续起诉开发商深圳市兴华房地产有限公司等,要求退还全部集资房款,罗湖区人民法院在2004年11月以开发商不能出示报建证据等为由,认定《集资兴建住宅楼合同》违反国家法律而无效,应全额退还集资款。

  开发商不满,遂提起诉讼,认为《集资兴建住宅楼合同》已经签订多年,业主们已经使用了房产并从中受益,现在房屋被返还已经不是原物,应该按照政府指导租金标准支付房屋使用费34万余元。

  于是,罗湖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2005年10月判决,认定业主应该支付房屋使用费34万余元(建筑面积乘以每月的指导租金标准)。

  随后,业主上诉到深圳市中院。市中院判决认为,开发商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出售的房屋具备合法报建手续和竣工验收手续,属于违法建筑。这种违法兴建房屋并销售的行为不仅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还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无权凭借该违法建筑获取相关利益,判决按照同期同地段同类房屋指导租金标准支付房屋使用费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为终审判决。

  在此之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再次重审,仍维持原判,并声明为终审判决。

  然而,2009年9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审理做出终审判决,认为,“业主已经实际使用涉诉房屋,应支付相应的使用费,根据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应当参照深圳市房屋租赁指导租金标准,支付房屋使用费。”

  维权可能回到原点

  判决结果前后变了几次,兴华苑A栋的业主们称,感觉像坐飞机一样,起伏不定。但一个感觉是笃定无疑的,“维权结果可能归零。”而从2009年广东省高院的判决下发以后,这两年的时间里,小区还是一直维持现状,直到今年4月,罗湖区人民法院的一纸执行书下发到当事业主手中。

  昨日,兴华苑门口挂起了很多横幅,上面写着“无良开发商”等,表达对开发商的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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