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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涉嫌嫖娼辞职后告警局

深圳160信息网资讯  www.sz160.com  2011年10月14日  来源/作者 baidu

  直到2011年4月7日,福田公安分局在一份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中,提到“经查,你于2005年1月30日凌晨3时许在值班期间,违反纪律,擅离工作岗位……在王某安排下,你在311房与卖淫女郑某发生了性行为,事后由王某支付卖淫女郑某小费100元。”

  吕焕彬表示,这是他第一次明确知道,自己被确认参与嫖娼。他一纸诉状,再将福田公安分局告上法庭,称自己并没有嫖娼,公安部门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嫖娼,但却将其定性为嫖娼,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要求法院判决公安部门行政违法。

  此案一审于今年8月17日在福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昨日南都记者获悉,福田区人民法院已作出裁决。法院并未审查福田公安分局处理吕焕彬嫖娼案的这一行政行为。法院认为,公安机关作出的《公安机关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吕焕彬则表示不服判决,将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警局回应

  嫖娼证据确凿严惩害群之马

  昨日福田公安分局向南都回应此事时提到:“一、2005年1月30日凌晨3时许,原我分局梅林派出所民警吕焕彬,在值班期间,违反纪律,擅离工作岗位,与社会人员王某到梅林客栈招待所开房,在王某的安排下,在该招待所311房与一女青年郑某发生了性行为,该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吕焕彬在接受组织调查过程中也予以承认。二、一直以来,我分局对队伍内部违法违纪问题,不姑息、不袒护,坚决落实从严治警方针,坚决清除警队害群之马。以上事件发生后,我分局立即对吕焕彬展开调查,作出了对其禁闭7日的决定。同时于同年2月17日,经办理相关手续,吕焕彬辞去公职,离开警队。”

  既然吕焕彬嫖娼证据确凿却为何没有被拘留?对于这一问题,福田公安分局在回应中没有正面回答。

  ■对话

  “和混混在一起,只是利用他们“

  吕焕彬从警10年。从民警变成嫖娼嫌疑人,从执法者变成维权者,6年的维权经历,他坦言多次感到绝望。

  南都(下称南):你觉得整起事件中你没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吕焕彬(下称吕):我当时处理完一个治安案件,做笔录做到凌晨3点,手都酸了。然后在值班室登记,外出打个外卖,遇到这帮人。我是抱着了解警情的态度,和他们进行接触,并没有嫖娼。整件事我都没有违纪和违法。

  南:民警为什么会和小混混在一起?

  吕:他们是一帮小混混,王伟是他们的头。他们是干什么的,派出所都很清楚。就是当卖淫女的保护伞。我和他们在一起,只是利用他们,不可能成为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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