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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给红十字会 可全额抵个税

深圳160信息网资讯  www.sz160.com  2008年5月22日  来源/作者 南都报

  红十字事业等某些特殊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税前100%扣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可自行将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无须经过税务机关批准。昨日,广东省地税局发布通知,明确了广东省企业和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税收扣除办法的细则。

>>>链接:四川地震捐款所得税税前扣除操作指引

  企业公益性捐赠纳税以年度利润总额12%为界线

  该细则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地震灾区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利润12%比例的部分,要与应纳税所得额一并计税。

  例如:甲公司实行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2008年5月通过政府民政部门向四川地震灾区捐赠人民币100万元。甲公司二季度累计实现会计利润500万元。一季度已缴企业所得税40万元。甲公司适用25%企业所得税税率。那么,甲公司二季度应预缴所得税=二季度按累计利润计算的企业所得税额-一季度已缴企业所得税款=500×25%-40=85(万元)。

  广东省地税局表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应注意保存捐赠票据或其他能证明捐赠支出的凭据、证据;另外,企业可自行将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无须经过税务机关批准。

  个人公益性捐赠纳税以应纳税所得额30%为界线

  根据该细则,纳税人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地震灾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中,对于如红十字事业等某些特殊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税前100%扣除。

  例如:今年5月,杨先生拿到3600元工资后,当即向某市红十字会捐赠1000元给汶川震区,杨先生所在单位财务人员根据其提供的捐赠发票在扣缴个人所得税前,予以全部扣除,那么杨先生5月应纳个人所得税=(3600-2000-1000)×10%-25=35(元)。

  广东省地税局表示,直接向受赠单位或个人的捐赠,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未能及时取得正式捐赠票据的,可暂按汇款凭据作为当期计税时的抵扣依据,事后以取得接受捐赠的单位开据的正式捐赠票据作为正式税款抵扣依据。对于单位统一将个人的捐赠款汇总捐赠的,代扣代缴单位在取得统一的捐赠票据后,要将与其相对应的个人捐款的明细单附后,以此作为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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