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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偷盗 家政公司难道无责?

深圳160信息网资讯  www.sz160.com  2008年3月13日  来源/作者 晶报

  一位消费者代表接听12315热线。

  “3·15”快到了,目前深圳家政服务业又投诉多,市消委会日前与市工商局合同处发布了家政服务合同中存在的一些霸王条款,并予以点评,希望促进我市家政业进一步规范发展。

  霸王条款 1

  雇主单方面解约费用不退

  例如:雇主如果单方面要求终止协议,必须结清家庭服务员被辞退之日前的工资,家政公司概不退还雇主所交劳务介绍费、输送费、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点评:

  雇主利益受损可要求退钱

  家政公司的主要义务即为雇主提供合适的服务人员,从事约定的服务,否则即属违约。特别是在家政公司多次更换服务人员后,仍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甚至有侵犯雇主利益的行为,如对外泄露雇主隐私等,雇主自应可以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退还相应的介绍费、保险费、管理费等费用。

  根据《合同法》第54条,即便雇主签此格式条款,仍可依民法公平原则获得法律救助。

  霸王条款 2

  家政公司收取保证金

  例如:家政公司将向雇主收取聘用服务员的第一个月工资,作为服务员的保证金。

  点评:

  损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类似的规定,不仅违背法理和法律规定,也是对服务员合法权利的侵害。目前家政服务公司开展业务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员工制家政公司的家政服务,即家政服务公司招聘服务员,双方形成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依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家政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劳动合同法》第9条也有类似规定。

  另一种是提供中介服务,即家政公司仅仅是中间人,撮合雇主与服务员订立合同。在此情况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家政公司也不得与雇主约定损害第三人(即家政服务员)利益的条款。与此同时,雇主与服务员是雇佣关系,雇主也不得因第三人(家政公司)的原因,拒绝支付服务员的报酬。故上述条款均违反了劳动法规的相关规定,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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