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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上网6小时就是“精神病”?

深圳160信息网资讯  www.sz160.com  2008年11月27日  来源/作者 晶报

  社会学家认为具积极意义

  “如果你身边有人每天上网超过6小时,那他肯定不正常,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北京军区总医院出的这个‘标准’,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深圳市社科院院长乐正表示,虽然他肯定“标准”具有积极意义,但并不主张急于出台,应该让社会广泛而长时间的讨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许多网友听到‘精神病’几个字就反响激烈,是因为对精神病的误解,这其实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广义上的精神病和我们平时所理解的‘精神病’是两个概念,美国专家说他们国家三分之一的人都有精神病,你能因此说美国就是个精神病院?”乐正表示,“精神病这个词其实是个中性概念,大家应该有个正确理解和认识,在国外就和感冒发烧一样普通,只是因为我们没有真正理解,才会视之为洪水猛兽,如果我们有一天也把精神病当感冒发烧一样看待,网友们就不会对北京这个‘标准’反应这么激烈了。”

  市民有赞有弹

  “天呐,有这等事?我每天上网最少12个小时,岂不成了双倍精神病?”高波认为这个标准先不说有无科学依据,起码在界限上不够清晰,范围有些过于宽范,“打击面有些大。”——中安律师事务所委师高波

  网瘾已经成为世界难题,中国“网灾”更严重一些,专家敢提出网瘾是病的观点,从全社会遏制“网灾”的角度来看,无疑有积极意义。——市民孔先生

  只要这个标准对戒除孩子网瘾有好处,我双手赞同,只要能帮助有网瘾的青少年有效地戒除掉网瘾,就是有价值的,就可以利用。——头疼儿子上网的王女士

  制订这个标准的人绝对是“脑残”,怎么没把其他成瘾的也归入精神病,光把网络特殊化?你把其他的也叫精神病试试,看是不是别人把你这医学专家也当精神病!!!

  ——网友“控猴子控”

  《网络成瘾诊断标准》主要内容

  平均每日连续使用网络时间达到或超过6个小时,且符合症状标准已达到或超过3个月,就可视为精神疾患.

  以下5条标准,只要符合其中一条,就有可能被认定上网成瘾:

  1 为达到满足感而不断增加使用网络的时间和投入的程度;

  2 使用网络的开始、结束及持续时间难以控制,经多次努力后均未成功;

  3 固执使用网络而不顾其明显的危害性后果,即使知道网络使用的危害仍难以停止;

  4 因使用网络而减少或放弃了其他的兴趣、娱乐或社交活动;

  5 将使用网络作为一种逃避问题或缓解不良情绪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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