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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提前解约是否要付赔偿金?

深圳160信息网资讯  www.sz160.com  2008年10月22日  来源/作者 深圳商报


困惑2

租客并非拿走房东物品,房东阻拦管理处放行,怎么办?

然而,没想到双方后来又就搬家用时发生了分歧,各执一词。陈小姐认为,由于物品众多,在合同到期前几天打算用一个星期左右的时间陆续搬离,要求一个“合理的搬家期”。但房东沈小姐以在香港工作不方便为由,只肯开一次放行条,要求陈小姐一次性搬走所有物品,并告诉管理处,如果陈小姐要搬走任何东西,都需要房东本人在场(房东有部分家具,陈小姐也有部分家具)。

陈小姐有一次将行李以及几件属于自己的物品搬离住所时,物业管理处联系不上业主,就不允许陈小姐搬离物品。

“我当时提供合同上列出的房东物品清单,证明所要搬走物品不属于房东,并提出由公司相关人员做担保,但物业管理处仍以没有房东放行条为由不肯放行。”陈小姐说,即使是平时拿一小包衣服外出,管理处也怀疑其拿了房东的东西,要求开放行条才允许拿出小区。“这分明就是故意为难。”陈小姐对管理处和房东的态度提出质疑。

中旅广场管理处易主任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陈小姐搬家时将部分行李打包,无法分辨是否属于其个人物品,不放行是出于对业主物品负责的态度,并没有对陈小姐有任何偏见。

陈小姐“合理的搬家期”要求是否合理?租客如果能提供证据证明所搬走物品是自己所有,一定需要业主的放行条吗?记者专门就此事采访了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副会长、深圳北方物业公司董事长周宏泉。周宏泉认为,租客搬家,多长时间、分几次搬完,这是由租客与房东之间来约定的,需要租客与房东进行很好的沟通。

“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是物业业主及使用人的秩序与安全,物品放行制度是防范业主物品流失的关键。陈小姐提供合同上列出的房东物品清单,实际上并不能证明所要搬走物品的权属。租客搬出搬进必须得到业主认可,这是物品放行制度的关键。”周宏泉强调。

当然,在租客一定要搬出而又一时间无法得到业主授权时,变通的做法是租客交纳与搬出物品价值相当的押金,随后在拿到业主授权许可后退还押金。至于租客和房东关于物品权属的纠纷,可自行协调处理或通过法律途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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