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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提前解约是否要付赔偿金?

深圳160信息网资讯  www.sz160.com  2008年10月22日  来源/作者 深圳商报

  房东提前解约要付赔偿金? 专家教租客如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陈小姐昨日反映,她曾在华侨城中旅广场以每月5000元租了一套房子,本来与房东在合同里写清楚租期到明年6月,但房东今年3月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并不赔偿违约金,后又在搬家时没有给出“合理的搬家期”,要求管理处不准给陈小姐放行。陈小姐感到无助和困惑:难道房东就是“上帝”,为何租房子住要时时受气?

  租客在租住过程中常常面对各种困惑,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利益?记者找来专业人士作解答。

  困惑1

  如果房东提前解除合同,又不赔违约金,怎么办?

  由于陈小姐与房东沈小姐之间就退租事宜的协商都是以传真的书面形式进行,因此记者能够了解这一过程双方的态度。记者在双方签定的房屋租赁合同看到,约定的租赁期限为两年,从2007年6月2日至2009年6月1日。但今年3月底,陈小姐却意外收到了房东书面形式的“退租通知单”,要求陈小姐在5月3日前搬出所有物品,并缴清应付费用,否则,就会同管理处人员进入该物业,将陈小姐存放在该物业内的物品清出,但房东对赔付违约金只字未提。

  后来陈小姐提出房东需要赔偿双倍押金,但房东沈小姐认为,她已经按照合同规定提前30天书面通知租客,就可解除合同,不存在“违约”一说,并威胁如果陈小姐不能按期在5月3日交出房屋,就要“收取预留的押金”。

  陈小姐对此感到不公平:“我一直按时交租金,也没有损坏房东的物品,虽然我是租房,但房东就可以为所欲为了吗?”

  记者专门就此事采访了房东沈小姐。“她还在纠缠这件事?”这是沈小姐的第一反应,然后表示,之前为此事已经花费了很多精力,如今不愿再发表任何看法。

  广东新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孙亚非对记者表示,在房东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又不赔偿违约金的情况下,租客如果不同意解除合同,即使房东已经提前30天通知,合同仍然可以继续履行,也就是说租客可以继续住下去。“如果房东强行停水、停电,租客还可以告房东。”张亚非说,如果双方对合同条款有异议,可以提请深圳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这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记者了解到,房东沈小姐提出退租要求后,在沙河街道办和南山区房屋租赁所等相关负责人的多次调解下,双方终于同意合同在2008年6月2日终止,并不追究赔偿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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