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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证用处颇大遗失后补办不易

深圳160信息网资讯  www.sz160.com  2008年10月20日  来源/作者 特区报

  无法补办但可公证

  接到方女士的投诉,记者就此向南山区人民医院进行咨询。南山区人民医院院办工作人员称,碰到类似方女士这样的情况时,当事人首先应当去该院资料室查询在该院的生产记录,然后由医院提供生产证明。但是,医院并不负责补办出生证。之后,记者又向南山区妇幼保健院咨询,该院信息科负责人介绍说,1996年1月1日之前的出生证不能补办,但可以去公证处进行公证。

  记者了解到,2003年7月,深圳市印发了《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办法》第二条第8款规定:“我市2003年7月1日正式启用卫生部及公安部2003年制定的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在此之后不再使用其他版本的《出生医学证明》;任何机构不得为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新生儿签发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印章的各种版本《出生医学证明》,如居民确实需要,应由接生医疗保健机构查实有关病历资料后出具含有《出生医学证明》有关项目内容的情况说明信函,加盖单位公章(非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建议当事人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后作为有关用途。违规签发的证件视为无效。”

  就出生证公证问题,记者又咨询了市公证处。该处值班人员介绍说,在办理出生公证手续前,申请人须从公证处网站下载一张《申办出生公证证明表》,认真填写。记者看到,该表上有姓名、外文译名、曾用名、性别、居委会和村委会审查意见等填项。申请人持《申办出生公证证明表》,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和出生证等前往公证处办理出生公证。申请人没有深圳户口的须带原居住地户口簿、身份证和暂住证;申请人是境外的须带护照或身份证,并提供父母的身份证影印件。

  对于在1996年1月1日之后的出生证遗失、损坏以及被盗等情况,《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规定,《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或严重损坏需要补发时,应由证件持有人本人或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到辖区卫生局或其委托的单位进行。区卫生局或其委托的单位按如下程序进行处理:

  (1)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旁证如公安机关出具的报失证明、新生儿母亲的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和新生儿父母身份证及其血缘关系证明材料。

  (2)审核原接生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出生医学证明》所需的各项资料、原接生人员或产房护士长是否签字、是否加盖了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3)区卫生局或其委托的单位法人指定的负责人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并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系统中查询核对相关资料一致后,报请单位法人签字批准。

  (4)打印《出生医学证明》交申请人回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另外,在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对《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补充说明的通知》中对《办法》第三条有补充:实际操作中,“血缘关系证明材料”的提供,申请人可提供“亲子鉴定”证明,“已入户”的婴儿则可提供“户口簿”证明;“婴儿出生助产单位证明”为必要证明,申请人必须提供,现统一采用“深圳市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登记表的复印件,并由助产单位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接生人员签名确认”;而“公安机关出具的报失证明、新生儿母亲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有关证明”则可以只提供其中一种。


相关标签:出生证 户口本 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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