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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地税详解车船税新规热点

深圳160信息网资讯  www.sz160.com  2007年9月7日  来源/作者 本地宝

     去年底,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深圳市2007年度车船税于2007年9月1日开征。与原税相比,新开征的车船税主要有4大变化:一是统一了各类企业的车船税制;二是调整了税额标准;三是调整了减免税项目;四是改变了征管方式。在此,对当前纳税人关心的车船税热点问题逐个解读,敬请关注。

    1

    什么是车船税?哪些单位(个人)需要缴纳车船税?

    车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依法应当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单位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车船税由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缴纳。其中,所有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但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上述所称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2

    车船税由什么部门负责征收?

    车船税属于地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其中,对于机动车,为了方便纳税人缴税,节约纳税人的缴税成本和时间,《条例》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销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纳税人未能提供完税或免税证明的,应代收代缴车船税,并及时向国库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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