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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面积决定论”改“双过半原则

深圳160信息网资讯  www.sz160.com  2007年9月21日  来源/作者 本地宝

焦点1

小区事务管理政府身影依旧

《条例》二审稿公布后,深圳31个业委会与业主代表曾经向市人大递交了一份建议书,其中多处便是呼吁缩减政府的行政干预权限。但三审稿中,这些规定基本没有改动。

三审稿第五条规定,“街道办事处在区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业主大会成立及业委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第二十条规定,“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社区工作站在愿意参加筹备工作,且有一定人数业主推荐的业主中确定。筹备组成员不得担任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

对于上述规定,曾经负责起草了业主建议书的胡国剑律师说,虽然部分条款与二审稿时有所区别,但筹备组业主成员的确定权仍在工作站。他认为,业委会是业主选举出来的群众自治组织,是否解散应由业主决定。部分业主代表认为,实际操作中最需要政府监督的是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这个环节。

对部分业主代表请求限制政府权力的各项建议,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此前曾经给出了回复建议书,认为小区内物业管理活动接受政府依法进行的监管,法理上没有问题,在实践上也是需要的。人大的回复建议书还表示,由社区工作站确定筹备组业主代表也是必要的,因为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业主自发推荐筹备组成员是一种无序行为,很难形成有效决定,还可能被个别人操纵。此外,由于特区物管条例对业委会参照社团来管理,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委会议,当然可以由主管部门依法取缔或者解散。

焦点2

业委会法律属性依然是未决问题

在昨日提请审议的三审稿中,对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依旧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二审稿中,关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的定性,曾经是多方关注的焦点话题。胡国剑律师认为,因业委会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共有物业利益受到侵犯时,这一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组织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在深圳目前仍缺乏法律支持。

在二审过程中,对于这一问题,人大代表也意见不一。有人大代表认为,应该赋予业委会法人资格,让业委会代表业主行使权利的同时,也能够承担自己的法律责任。但更多的与会者认为,业主委员会目前还不具备法人资格条件。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在给部分业主委员会建议回复时也曾表示,关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属性,目前还是一个悬而未决的理论问题,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说业主委员会是群众自治组织或者是社团法人。从物权法规定的精神来看,二者都不是。因此,目前《条例》是参照社团来管理的,只是没有赋予其法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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