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加入收藏

首页 > 资讯快递 > 行业资讯 > 物业税获准试点?没听说!首页

物业税获准试点?没听说!

深圳160信息网资讯  www.sz160.com  2010年4月23日  来源/作者 腾讯QQ

  国家税务总局:尚未听到消息;深圳市地税局:没有收到通知

  昨日有媒体报道称,物业税在北京、上海、深圳、重庆4城市试点已经获得国务院批准。本报记者就此向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发言人求证,该发言人表示,尚未听到相关消息。而深圳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也表示,目前没有收到相关通知。

  本报记者多方求证未获证实

  据报道,物业税试点原则上将采用累进制,也就是说按照户型从小到大累进增加税收。持有户型较小住房的人相应缴纳的税收也较少,而大户型商品房持有者将缴纳较高额的税收。

  记者昨日就此向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发言人求证,该发言人表示,尚未听到相关消息。随后,记者又采访了深圳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该人士也表示,目前市地税局没有收到相关通知。

  社科院财贸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也表示,尚未听到相关消息及相关方案,不好做出评价。

  物业税已在10省区市“空转”

  关于物业税,财政部曾有过一个解释:物业税改革的基本框架是,将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合并,转化为房产保有阶段统一收取的物业税。这就意味着,过去一次性征收的各种税费,变身为一种针对不动产的税,在房产保有期内每年进行征收。

  据悉,早在2006年10月,北京、辽宁、江苏、深圳、宁夏、重庆6省区市就率先开展房地产模拟评税的试点工作,成为首批物业税“空转”的试点。一年后,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再批准安徽、河南、福建、天津4省市为房地产模拟评税试点地区,至此,物业税“空转”省市达10个。

  记者采访的上述专家则表示,不管叫房产税还是物业税,我们关心的这一新税项应该具有三个特征:居民所有、住宅、持有期间(征税)。而我国的房产税一直是针对营业性房产,对于居民住宅除了购买时缴纳的契税,在持有期间是免税的。

  记者了解到,房产税并非新税种,我国在1986年就开始实施。

  专家:新税种征收有难度

  对于“空转”的物业税试点,该专家表示,“空转”试点是在原有基础上,按照市场征收而不是按照原值(购房价格)来征收房产税,也是针对营业性房产。

  他表示,征收物业税要走立法程序,而如果是涉及上述三个条件的新的房产税,则只需要对原有的房产税暂行条例进行修改就行。


上一页12下一页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返回160首页

本地搜索

搜索:
右侧展示广告
关于我们---广告服务--修复IE--深圳160黄页信息--深圳企业信用查询--联系我们--法律顾问--友情链接
深圳160信息网 版权所有©2000-2009 sz160.com 粤B2-2004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