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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深户员工养老降门槛 户籍人员可延缴延退

深圳160信息网资讯  www.sz160.com  2007年1月22日  来源/作者 本地宝



    对此,新《规定》建立了户籍人员“延缴延退”的制度,即允许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达不到标准的户籍人员,可以进行以下选择:一是选择申请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和一次性生活费,终结在本市的养老保险关系;二是申请参照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在个人缴费窗口继续缴费,并在缴费年限达到15年时申请在深圳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工龄补助对象有限定 

  为体现对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的关心和照顾,提高其生活待遇,使之共享我市经济发展成果,2006年3月深圳市委市政府决定,对具有我市承认的1992年7月31日前连续工龄的企业退休人员发放工龄补助,目前我市已有5万多名企业退休人员享受了这一补助。新《规定》明确了享受工龄补助人员的范围和补助发放的具体标准。 

  工龄补助的对象为:1992年7月31日前参加工作、退休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本市户籍的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其中所谓的固定职工和合同制工人,是指经过我市劳动人事部门办理了招调工(干)手续的员工。 

  工龄补助的具体标准为:(员工退休后首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过渡性补贴)×1992年7月31日前的缴费年限×0.5%。 

  新旧条例有五年过渡期 

  《规定》对新旧养老保险条例五年过渡期内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算问题也进行了明确。 

  袁建勇解释说,新养老保险条例的一大动作就是改革了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按照旧条例的规定,缴费满15年以上的,基础养老金均按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账户积累额的1/120计发。这种计发办法存在问题:缺乏参保缴费的激励机制。缴费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多缴不能多得,不符合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因此有相当一部分人缴费满15年后就不愿缴费了。改革后按照新的计发办法,参保人员每多缴一年增发一个百分点,上不封顶,有利于形成“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 

  为了实现新旧养老保险条例的顺利过渡,《规定》设立了五年过渡期,并明确在五年过渡期内如果按新条例计算养老金低于旧条例的,仍按旧条例计发养老金,并统一使用2005年度的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如果按新条例计算养老金高于旧条例的,则逐年给予加发,其高出部分加发的比例为: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比例为10%;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比例为30%;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比例为50%;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比例为70%;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比例为90%。 

  台港澳、外籍人员可在深养老 

  《规定》明确允许台港澳人员在我市参加养老保险,并按照非户籍人员的规定执行,外籍人员可参照适用。同时指出,外籍人员所在国与我国签订有社会保险互免协定的,按协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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