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加入收藏

首页 > 资讯快递 > 关注民生 > 非深户员工养老降门槛 户籍人员可延缴延退首页

非深户员工养老降门槛 户籍人员可延缴延退

深圳160信息网资讯  www.sz160.com  2007年1月22日  来源/作者 本地宝

    市劳动保障局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养老保险条例修改情况

    包括户籍人员可“延缴延退”、工龄补助对象有限定、台港澳人员可在深养老等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杨丽萍)非深户籍员工要想在深养老的“五年门槛”正式取消了!这意味着深圳非深户籍员工在深养老的条件和户籍员工一样了,即只要累计缴费满15年,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可在深圳退休按月领取养老金。

    这仅仅是刚刚颁布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规定》(下简称《规定》)的五大修改之一。昨天下午,市劳动保障局举行了2007年第2号新闻发布会,市社保中心主任袁建勇对《规定》进行了详细解读。

    《规定》进行了几处修改

    去年7月26日我市对养老保险条例进行了修改完善,为配合新条例的实施,在原实施规定的基础上修改制定出了新的《规定》,并于去年12月29日颁布实施。

    几处修改包括:取消了非户籍员工退休前五年连续缴费的限制;细化了我市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建立了户籍人员“延缴延退”制度;明确了工龄补助的对象和享受标准;明确了五年过渡期内加发待遇的具体标准;正面回应了台港澳人员和外籍人员的参保问题。

    “五年门槛”被取消

    非本市户籍员工在本市退休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在达到退休年龄的前5年在本市连续缴费,这一非户籍员工在深养老的“五年门槛”被取消。

    对于取消这一条款,会不会影响深圳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和人口结构?袁建勇则回答说:“新《规定》取消这一条款和我市一贯坚持的关爱劳务工、维护劳务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是一致的。同时取消该条款,也并不影响深圳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和人口结构。因为深圳已经改革调整了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使缴费基数高低、时间长短和待遇高低挂钩更加密切,对于缴费基数普遍低、缴费年限普遍短的劳务工而言,待遇也会较低。因此,取消这一规定并不会导致大量非户籍人员沉淀在深圳,对我市人口结构和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不会造成大的影响。”

    据统计,截至去年底,我市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了426万,其中非深户籍的达到了320万。

    外地已退休人员不纳入深圳养老体系

    《规定》明确强调,在外地已退休人员不纳入深圳的养老保险体系,其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外地已退休或办理内部退养的人员,以及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纳入本市养老保险范围。”

    袁建勇解释说,按国家、省和深圳养老保险政策法规的规定,企业员工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养老保险统筹区域同时参加养老保险,也不允许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养老保险统筹区域同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此为减轻企业负担和员工的双重缴费负担,同时防止退休人员双重领取养老金,避免基金流失。

    户籍人员可“延缴延退”

    按照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深圳户籍参保人要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必须达到两个条件:一是必须缴费年限累计达到15年;二是必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如果一个参保人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却没有达到15年,那该怎么办?


上一页12下一页
相关标签:养老保险 养老金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返回160首页

本地搜索

搜索:
右侧展示广告
关于我们---广告服务--修复IE--深圳160黄页信息--深圳企业信用查询--联系我们--法律顾问--友情链接
深圳160信息网 版权所有©2000-2009 sz160.com 粤B2-2004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