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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七大认识误区

深圳160信息网资讯  www.sz160.com  2007年11月8日  来源/作者 本地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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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签约单位将付高“代价”

    【误区】不签合同,单位只要提前30天通知,就可以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很多白领甚至绝望地说,哪个法律都难以改变不签合同现象。

    【专家解读】不签劳动合同一直被视为单位侵权顽症。此次劳动合同法明确,今后一旦查实单位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单位要付出比签订合同高得多的“代价”:一个月至一年内,单位支付员工的薪金是原来的两倍;一年之后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即单位不能再随便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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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种情况下才能大规模裁员

    【误区】很多人发牢骚说,沃尔玛辞退员工事件恰恰表明,单位的权利非常大,可以随意裁员,想裁多少就裁多少,而政府对他们的约束非常之小。

    【专家解读】劳动合同法明确,发生以下四种情况单位才能“大规模”裁员: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其他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单位在裁员时,必须优先留用订立较长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持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人员。 


相关标签:裁员 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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