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加入收藏

首页 > 资讯快递 > 时政点击 > 严禁建设单位泄露业主资料首页

严禁建设单位泄露业主资料

深圳160信息网资讯  www.sz160.com  2007年10月25日  来源/作者 本地宝

    令市民头痛的自家资料遭建设单位泄露的问题可望得到治理。据了解,新物业管理条例许多制度开创了国内物业管理立法之先河,其中,条例规定,严禁建设单位泄露业主资料。

    物业服务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提供

    对物业服务用房,国家、省及我市相关规定都缺乏明晰的规划、报建、竣工验收等配置流程控制和移交的强制措施。物管条例第三章解决了此问题。

    新物管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无偿提供”物业服务用房,包括物业服务办公用房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产权归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有。同时,对物业服务用房配置面积进行了更科学的换算,并根据实际要求把物业服务设备用房单列。

    为督促建设单位配建,在房屋预售时,建设单位需提交物业服务用房的房号和面积等资料,市国土房产部门在核发预售许可证和办理初始登记时,应注明物业服务用房房号。对逾期不提供者,采取责令其按市场售价补偿专款,专项用于承租、购置物业服务用房并处以罚款的处罚手段。

    新条例适用于各种物业类型

    为了和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相衔接,物管条例扩大了适用范围,将调整对象扩大到所有类型的物业,包括住宅区、写字楼、工业区(工业厂房)、学校、医院、宾馆、码头、政府物业等。

    考虑到物业的范围扩大,业主的构成情况会多样化,对单个业主或业主人数很少的物业管理区域,如政府物业、工业厂房等,并不一律采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模式,因此,对这些情形的物业,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以及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等方面,都加以例外规定。

    禁用“滞纳金”催缴物业费

    为保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物管条例规定严禁建设单位泄露业主资料;禁止建设单位出售物业时向物业买受人承诺减免物业服务费;废除物业服务企业采用收取“滞纳金”方式催缴物业服务费的规定。此外,还创制了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增设、递补的规定;在临时管理规约和管理规约中,对侵犯少数业主合法权益的情况也设置了法律救济手段。 


上一页12下一页
相关标签:物业管理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返回160首页

本地搜索

搜索:
右侧展示广告
关于我们---广告服务--修复IE--深圳160黄页信息--深圳企业信用查询--联系我们--法律顾问--友情链接
深圳160信息网 版权所有©2000-2009 sz160.com 粤B2-2004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