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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头突然爆炸 车主终身残疾

深圳160信息网资讯  www.sz160.com  2012年9月13日  来源/作者 互联网

  动汽车时车头突然发生爆炸,车主陈先生被炸伤,落下终身残疾。因汽车厂商认为该事故并非车辆质量问题,因此拒绝赔偿,陈先生只得诉诸司法程序。福田法院一审判决汽车厂商赔偿17万余元。被告不服上诉,昨天,市中级法院开庭对案件进行二审。

  汽车爆炸伤者索赔

  原告陈先生现年43岁,早年来深创业,事发前已经拥有自己的公司。他起诉称,2010年4月19日13时30分,在福田保税区红花路深圳市仲高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门口,他准备开车,在启动车辆后,车头突然发生爆炸,将其炸伤。后经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右足被切除,左脚也严重受伤,落下终身残疾。“肇事”车辆是位于佛山的广东福迪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福迪NHQ6482E”小型客车。

  事故发生后,陈先生及家人多次与福迪汽车公司方面联系,但该公司以不是产品质量问题为由拒绝赔偿。陈先生于是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229万余元。

  被告福迪汽车公司则认为,涉案车辆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批准销售的,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该车辆存在缺陷,也没有证据证明涉案的汽车头部发生的爆炸是产品本身原装部件所引起。事发后,福迪汽车公司调查深圳地区的特约服务站保养维修档案,发现涉案车辆近几年在使用过程中未尽到正常维修保养的义务。因此,福迪汽车公司拒绝对陈先生作出赔偿。

  福田法院一审判赔17万

  福田法院审理查明,本案事故经过与原告陈先生陈述一致。根据广东省质量监督局作出的质量鉴定结论,认定涉案车辆在爆炸中,由于部分排气管在勘验现场和公安机关爆炸现场封存物品中未找到,不排除该部分排气管发生爆炸的可能,但现场证据不具备发动机排气管其它部分发生爆炸的特征。

  该院认为,本案产品侵权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行为,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质量鉴定结论,不能排除涉案车辆本身存在质量缺陷的可能,被告作为车辆的生产者,有责任保障其生产车辆的安全性能,故被告应对原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关于赔偿项目及数额,由于原告尚未作出伤残等级鉴定,残疾赔偿金及相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均不能确定。据此,福田法院一审判决福迪汽车公司赔偿陈先生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损失17万余元。

  二审力促双方调解

  福迪汽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昨天,该案在市中级法院二审。

  陈先生坐着轮椅,在家人陪同下来到法庭。脱下皮鞋后,记者看到他右脚基本被截除,左小腿也有很深的伤痕,需要植皮。“事情发生到这个地步,再多的钱也换不来我的健康,要求赔偿只是为了讨个公道。”陈先生告诉记者,事发后,他和家人也多次与福迪汽车公司协商解决办法,最终没有结果,只能上法院讨说法。

  法官主持双方进行了多轮协商调解。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相关标签:汽车安全 汽车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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