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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随汗水一起“蒸发”?

深圳160信息网资讯  www.sz160.com  2010年7月20日  来源/作者 baidu

  声音

  建议签订行业性集体合同

  明确高温津贴

  企业不给高温户外作业劳动者发津贴,且没有明文法条对这一行为进行处罚。面对这种窘境,深圳大学研究劳动保障法的教师侯玲玲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建筑等行业的行业公会在这种时候就可以站出来,代表行业从业人员与企业签订行业性集体合同,将高温津贴的项目明确写进去。

  侯玲玲认为,高温津贴是劳动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企业人性化生产的体现。从这一初衷出发,如果企业能够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没有因为高温而对身体造成损伤,例如,工作环境中装有空调,确实没有必要支付高温津贴。

  同理,如果企业没有做到这一点,则应该提供相应的补偿。但据记者了解,目前深圳对这一问题还没有立法计划。也就是说,在未来相当长时间中,劳动者很难有强力的法律武器来争取高温津贴。

  “其实,我们研究发现,并非所有的合理主张都适合上升为法定福利,劳动者工作条件千差万别,如果将高温津贴作为法定福利,执行起来难免太过僵硬。”侯玲玲说。

  “实际上,这项工作应该由行业公会来做。”侯玲玲认为,公会是有能力同资方进行谈判的。如果由公会与资方签订明确包含高温津贴项目的行业性集体合同,那么,一旦有工人没有拿到高温津贴,完全可以按照这一合同主张权利。而且,这类性质的公会最了解一个行业的工作环境及方式等要素,更能够对高温津贴的方式及金额进行合理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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