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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裕狱中“遥控”国美?

深圳160信息网资讯  www.sz160.com  2010年5月25日  来源/作者 新浪

  地下钱庄 巨资往来

  连卓钊胞弟、海王集团董事会主席连棹锋证言显示,其在澳门负责为连卓钊的赌厅与客人对数、追赌账,赌厅只收港币。如果黄光裕用人民币归还赌债,一般由其联系好地下钱庄,具体操办人正是郑晓微。

  公安机关扣押的12本账册中,有7本含有郑晓微的记录,内容是其从事外汇兑换业务的情况,包括收款时间、金额、人民币兑换港币的汇率、来款方的账户名、付给客户的港币金额等内容。

  这是地下钱庄的惯常做法,即资金由境内的地下钱庄和其境外的钱庄对冲结算,不用实际出境。贪污、受贿及赌博等款项大多通过此类方式转移出境,其间完全脱离监控体系。

  在被指控的上述公司中,恒益祥公司于2004年7月12日在通州成立,公司惟一一名监事为曾婵贞,系黄光裕母亲。该公司作为鹏投公司的关联公司,平时没有业务,银行账号只用作往来转账。

  据记者调查,郑晓微为连卓钊的外甥女,是连氏兄弟在国内地下钱庄总代理人。连卓钊与黄光裕同为潮汕老乡,2008年12月因黄光裕案被内地警方调查。在黄光裕案一审开庭之前,连卓钊已恢复自由之身。

  辩护律师提出,现有的证据足以证明黄光裕没有实施场外换汇行为,黄光裕将人民币汇入深圳相关账户后,其归还赌债的行为已经完成,而非法换汇的机构代表赌场在深圳接收人民币后,等同于黄光裕已经归还了赌债;即使黄光裕明知他人场外换汇,而其本人未实施场外换汇行为,也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但法院并未采纳此辩护意见。

  法院认为,上述行为因发生在国家规定的外汇交易场所外,黄系变相买卖外汇,故属于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且数额巨大,破坏了国家金融秩序,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赌博私自兑汇还债以非法经营罪论处或显牵强,而记者还从本案相关卷宗获悉,黄光裕在2006至2007年间,曾进行过几次非法兑汇行为,并未获检方指控。

  其中的一单,据许钟民供述,2007年8月左右,黄光裕让许钟民帮忙将上亿港币汇到内地。当时,许钟民找到连棹锋帮忙,通过地下钱庄将黄光裕在香港的资金汇往内地。在20多天里,黄光裕通过地下钱庄向内地汇入港币四五亿元,当月都被用来购买三联商社和中关村的股票。不过,这一重要细节却不知为何被检方忽略。


相关标签:国美黄光裕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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