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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木培训机构推出“免费听课”

深圳160信息网资讯  www.sz160.com  2010年5月19日  来源/作者 新浪

定山木强奸罪比较难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建国:现有的证据恐怕难以认定宋山木强奸的事实。“强奸罪”关键要认定“强迫”事实的存在,即“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当然,现在公安机关掌握到什么证据我们无法得知,但从媒体公布的一些当事人讲述的细节看,可进行分析。

比如,此案中有沾有血迹的蓝、白两条浴巾以及按摩棒,就算从中提取到了山木的精液,也只是间接证据,可以说明两人发生了性行为,但不能认定是强奸。

比如,从录像上看,事前事后都是罗云跟着宋山木进出,罗云身上没有强迫的暴力痕迹,无法证明“胁迫”就无法定强奸。

比如,按照罗云的说法,当时宋山木拨打手机,暗示若不服从,一位名叫“小三”的人将对她不利,在这样的威逼之下,自己被强暴时没有进行太多肢体上的反抗。没有反抗中的肢体伤害,就缺乏直接证据证明强迫性,至于说打电话威胁之类的,则很难取证证实。

比如,罗云说当时山木给她拍了裸照。根据媒体的说法,目前警方还没找到这些裸照,就算找到了裸照,要证明山木对罗云实施了强奸,也不太可能,最多只能定“强制猥亵妇女罪”。

还有关键的一点,当事人罗云不是案发时报案,这对警方在调查“强奸”这种一对一的案件会带来很大的难度。

从宋山木的名气看,对于此案的处理警方会比较慎重。因此,既然现在已经采取刑拘措施,警方应该已经掌握有证据。但之前有梁丽机场涉嫌盗窃珠宝案在先,警方也对其刑拘、移交检察机关,不过最后还是无罪释放。回到山木案,现在真的不好说。

报案女事主做法欠妥

不愿透露名字的吴律师我不想推测山木有没有可能被定罪,一切要看最后证据。我只是觉得女事主罗云在整个过程中的处理方式有些不妥。

第一种可能,山木确实对女事主有强奸行为。女事主报案后,不应该通过媒体说那么多的细节,这样就给被追逃的宋山木有充分时间想对策进行回答,使得宋山木在派出所做笔录过程中“有的放矢”,这会给司法机关对山木定罪带来难度。

第二种可能,双方不存在强奸行为,仅仅是有经济纠纷,或者说,罗云和山木在某些价码上没有谈妥,因此罗云想借某些媒体的力量作为筹码,对山木实施压力。警方介入后,一旦最后无法证明山木强奸,那么报案人罗云有可能被追究诬告陷害的法律责任。

第三种可能,有媒体称此事件是山木集团一个加拿大籍前外教设的圈套。我觉得任何可能都不排除,据说这名外教在山木集团表现较差,离职后其去东莞开了家英语培训机构,而罗云事发前声称要去东莞这家培训机构,这不是一起孤立的事件。如果这种可能成立的话,圈套的目的是达到了,但报案人罗云的后半辈子可能被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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