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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实名举报办法最高奖3万元 今起实行

深圳160信息网资讯  www.sz160.com  2010年4月1日  来源/作者 新闻网

  优先办理实名举报 60日内办结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对实名举报优先办理、及时反馈受理情况及处理结果。对于实名举报的办结时限,《暂行办法》规定:自告知举报人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制订重大案件举报人保护制度

  《暂行办法》强调,纪检监察机关对于歧视、刁难、压制或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亲属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查明有关人员的责任,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据悉,省纪委、省监察厅正在抓紧研究制订重大案件举报人和证人保护制度。

  重大贡献举报人给重奖

  凡向纪检监察机关实名举报,经查证属实并对突破案件起重要作用的,按照《暂行办法》予以表彰和奖励。奖励标准为:对举报经济案件的有功人员,根据没收或追缴违纪违法金额的情况,给予3万元以下的奖励。对举报非经济案件的有功人员,按被举报人所受党纪政纪处分档次,给予3000~10000元的奖励。对有特别重大贡献的举报有功人员,视情况给予重奖。

  实名举报:指举报人使用自己的真实姓名,通过来信、来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及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的行为。实名举报应提供准确的通讯联系方式,联名举报的应署明主要联系人。

  注重细节保护实名举报人

  给举报人寄信不用纪委信封

  ◇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对举报人的姓名、电话、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严格保密;

  ◇严禁将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泄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及其他与案件检查工作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反映情况轻微的一般问题,需要责成被举报的单位、个人作出检讨或说明情况的,只转反映具体问题的摘抄件,不得将原信(或复印件)转给被举报单位或个人;

  ◇了解核实案件线索必须在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需要邮寄受理告知书或反馈处理结果的,应寄挂号信,寄信地址署负责告知机关的门牌号,不得标注机关名称和使用带有纪检监察机关字样的信封;

  ◇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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