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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者权益日 消费者如何维权?

深圳160信息网资讯  www.sz160.com  2010年3月15日  来源/作者 新浪

  在法规方面,德国并没有一部专门的《消费者保护法》,关于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则体现在很多具体的法律当中,比如《食品及日用品法》、《药品法》等等。这些关于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组织机构成为了消费者维权的有力武器。消费者协会在接到投诉后,先会派人进行调查,然后根据具体情况,或者敦促厂家做出解释和赔偿,或者联合检验机构进行大范围的调查。如果问题严重的话,消费者协会有可能将情况上报到政府的消费者保护部。在这个健全的体系下,无论是购买食品、家电,还是购置房屋汽车、看病旅游,甚至是存款贷款、投资理财,德国消费者应有的权益都能得到保护。主持人。

  瑞士负责维护消费者权利的国家级行政机构是成立于1965年的联邦消费办公室,它参与制定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并且是消费者、商家和政府间对话的桥梁。

  另外,瑞士各地区、各行业还有很多类似消费者协会的组织,例如瑞士法语区消费者联合会就是其中比较大的一个。这家成立于1959年的联合会最初完全是由志愿者组成的,不过后来逐渐走上了职业化、或者说是公司化的道路。它的收入来源是会员会费、法律服务和贩卖杂志等出版物,在联合会的网站上,它所提供的各种法律服务是明码标价,而成为会员则能享受优惠。它的月刊杂志则是刊登一些市场信息、产品评测等等消费者关心的内容,为了显示独立性,杂志里没有任何的广告。应该说这些“职业消协”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还是很尽职尽责的,他们发起的各种提案和呼吁为完善瑞士相关法律、改善市场环境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欧盟早在上世纪70年代后期就开始建立快速警报系统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近年来欧盟对这一系统作了大幅调整,分别建立了欧盟食品和饲料快速预警系统和欧盟非食用消费品快速预警系统。这些指令明确了生产商和分销商在法律上有义务向政府报告其产品是否安全,并承担追踪产品走向、召回产品或从市场撤出产品等责任。

  根据欧盟委员会2007年公布的“2007年至2013年度新消费者战略”,将从五大方面着手促进消费,并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另外,消费者是否获益是欧盟制定有关政策的中心,尤其在卫生、环境和运输等领域的政策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消费者的权益。最后,由欧盟协调各成员国组成的“欧洲消费者中心”是帮助消费者增加信息获取的重要渠道,在让消费者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同时也会协助他们处理跨境消费纠纷。

  在日本,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机构主要是消费者厅和消费者委员会,它们是直属于内阁府的外设机构与独立机构。

  消费者厅主要负责实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各项法规以及行政管理工作。而消费者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在于监督以消费者厅为首的各中央机构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行政工作。在日本各地还设有“消费生活中心”,可接受消费者投诉、进行消费行为指导等工作。在消费者厅成立以后,日本政府还开通了一条消费者热线。该热线可直接连接到各地方的消费生活中心。此外,还有一些像“日本消费者联盟”这样的民间组织也会通过调查研究向一般消费者提供相关统计信息、向相关政府部门进言献策以及监督企业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在法规方面,在60年代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凸显,日本政府于1968年制定了《消费者保护基本法》,为消费者保护行政体系的构建奠定了基础。这个基本法2004年修订为《消费者基本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对企业和相关行政机关的责任做出了相关的规定。

  世界各国都有多种多样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和措施,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仍需要各方努力不断推进。作为消费者,让我们维护好我们的权益,使我们的生活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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