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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速五成就可吊销驾驶证

深圳160信息网资讯  www.sz160.com  2010年1月15日  来源/作者 网易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条例》自公开征求意见起,就吸引了公众的广泛关注,经过一审、二审,不断做出调整。在昨日召开的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上,《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条例》进入三审阶段再次“大变脸”,作出较大修改,许多方面的处罚变轻了,一些人性化的条款得到了保留和细化。

  闯红灯

  首次罚500 第3次起罚1000

  早在“草案征求意见稿”阶段,由于闯红灯“涨”到1000块,就引发公众热议,当时就有不少市民认为,很多闯红灯都是无心之举,有时候是因为跟在大巴车的后边,看不清楚红绿灯,有时候则是因为指示牌不清晰造成。由于意见反映突出,在随后的“修改建议稿”中,该项处罚改为“罚500记4分”,貌似“降价”但违法成本提高,相当于闯红灯3次就要重新再考驾照,再度引发热议。而此次,有关闯红灯的处罚基本上相当于回归原点,还是罚500。

  然而,不同的是,“草案修改稿”保留了累积重罚的做法。其中第16条就规定:“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处500元罚款。一年内有前款规定的同一违法行为3次以上的,从第3次起每次处1000元罚款;5次以上的,除罚款外,从第5次起每次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对比原来的从第二次起罚款1000元,罚款数额还是有所降低。”刘曙光说。

  酒后驾驶

  最低罚500 营运车司机加重处罚

  有关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的处罚,此次也有所改动。与“修改建议稿”对比,此次“草案修改稿”将原有的酒后驾驶一次记6分,及醉酒驾驶一次记12分的规定删除,且罚款数额有所下降。其中,酒后驾驶从1000元降为500元,醉酒驾驶从5000元降为3000元。不过,从事营运的机动车的罚款数额并没有减少,还是维持原有的处罚:“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000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5000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和15日拘留。”而将从事营运的机动车分离出来处罚,也是“草案修改稿”中新增加的内容。

  与“草案修改稿”的处罚也进一步明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和15日拘留。”

  无牌上路

  一年犯两次只罚款不再吊证

  在前两次审议中,有关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的问题反映也很多。对比此前的罚款5000元,并扣证半年的处罚,在此次“草案修改稿”中的罚款数额有所上升。其中,第29条规定:“不按规定安装、悬挂机动车号牌,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交通监管的,应当扣留该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处6000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草案修改稿”同时规定,如果“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行为两次以上的,从第二次起每次处1万元罚款。”对比此前的“修改建议稿”,免除了“并处吊证”的处罚。

  开“蜗牛车”

  罚款下调100元至500元

  “蜗牛车”也是交通隐患,因此,在“修改建议稿”中特意增加了对开“蜗牛车”的相关处罚。记者留意到,“草案修改稿”也保留了对该项的处罚。其中第17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干道、高速公路上行驶,在正常情况下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的,罚款500元,对比“修改建议稿”降了100元。不过“一年内3次以上的,除罚款外,从第3次起每次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

  超速行驶

  超速五成以上就可并处吊证

  改动较大的还有对超速行驶的处罚。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傅伦博曾表示,飙车对城市交通构成重大隐患,还引发噪音污染,然而,对非法飙车较难界定与取证,。所以,就决定从超速行驶的角度对其加以规制。

  对比“修改建议稿”中对飙车“超速过八成罚款5000并吊证”的处罚,此次“草案修改稿”做出了较大调整,将超速的上限由原来的80%改为100%,并增加了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规定,“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未超过100%的,处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这也就意味着,只要超速五成以上,就有可能会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违法成本有所提升。

  亮点

  交通标识不当引发的违章可撤销

  早在“征求意见稿”出炉时,就有不少网友发出“重罚轻管”的质疑声。并表示,事实上很多情况下违章并非主观意愿,比如跟在大巴后边“被迫”闯红灯,以及“路旁的树叶过于茂盛,遮挡了交通标志,使车辆陷入盲区而被罚款”等,网友们当时就纷纷表示应给与充分的“申诉”渠道。此次的“草案修改稿”就充分吸纳了市民和网友的这些意见。其中,在第34条明确规定:3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核查,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撤销该违法记录。

  这3种情形包括:交通信号灯因故障或者被障碍物遮挡影响驾驶人识别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不符合标准影响驾驶人识别的;以及服从执勤交通警察指挥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有违法行为的。

  7天内主动缴罚款可减半

  同时,此次“草案修改稿”还有一项非常人性化的措施——免于罚款处罚。这三项条件是:该违法行为未造成交通事故;该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前当事人24个月内在本市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该违法行为仅被处以罚款处罚,且数额在500元以下。

  记者留意到,在“征求意见稿”中主动交纳罚款减半的方法曾一度在“修改建议稿”中消失,而此次在“草案修改稿”中再度浮现,修改稿规定:仅被处以罚款处罚的,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或者自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站上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主动缴纳罚款的,按应缴罚款金额减半缴纳。但同时规定:“一年内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5次以上的除外。”

  主动申请社会服务可折抵扣证时间

  在道路交通处罚方式上,“社会服务令”的规定历经多次讨论,在三稿中始终贯穿了下来,只不过形式上发生了变化。

  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涤介绍,“修改建议稿”第41条要求违法行为人为医疗机构提供义务护理或者参加市义工联组织的义工服务。但有委员提出,医疗护理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义工联组织的活动应该是义工自愿参加的,不应当带有人身强制性。社会上也有意见反映,这一规定有人身强制之嫌,是一种变相的行政处罚,超出了特区立法权限范围。对此,法委经认真研究认为,为了更好地体现社会服务的教育功能,提高该项制度的可操作性,建议修改为:机动车驾驶人被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主动申请参加有关部门安排的社会服务,提供社会服务1个小时折抵暂扣机动车驾驶证1天。同时,为了维护行政处罚的严肃性,规定这种折抵最长不得超过被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限的2/3。

  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副主任刘曙光认为,有关社区服务的内容其实变动不大,只不过是从原有的“强制”变成了“自愿”而已。

  释疑

  “草案修改稿”中有些规定变动非常大,近乎完全否定了上一版本,到底是为何?昨日,记者采访了市人大常委会的相关部门负责人。

  为什么

  “记分”处罚

  全部被删除?

  “将记分删除,很容易让人认为管理部门‘以罚代管’。”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金焰从“征求意见稿”开始就对该条例保持持续关注,对比前两稿,他对这一变化比较感兴趣。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涤表示,记分制度作为一种行政管理手段,更多的应该在道路交通管理立法中进行规定,不宜在专门针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条例中与罚款、扣证等行政处罚方式并列。另外,记分制度由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已执行多年。公安部近年多次修改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调整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作为公安部的一个部门规章,灵活性强,易于根据形势的需要及时进行修改。因此,建议删除《修改建议稿》对各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具体记分的规定。

  为什么

  “累计加罚”

  几乎销声匿迹?

  在“修改建议稿”中,有不少“累计加罚”的规定,这种方式可以对违法行为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然而,此次“草案建议稿”中却几乎不见了踪影。

  “因为‘累计加罚’并不是一个法定的概念和术语,”陈涤说。所以,此次在保留该制度的同时,采用“从重处罚”和“加重处罚”等上位法中已有的表述。而一位业内人士解释,这样做的一个目的就是,原有的“累计加罚”尽管初衷很好,但真正执行起来很难。

相关标签:吊销驾驶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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