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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交新法 擅自经营公交罚3万

深圳160信息网资讯  www.sz160.com  2009年4月25日  来源/作者 QQ

  从深圳市交通局召开的《深圳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管理办法》解读座谈会获悉,新修订的《深圳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5月1日起施行。届时1998年5月21日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公共大巴专营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废止。

  《办法》明确将全市公共交通纳入全市总体规划中,同时将公共汽车特许经营制度推广到特区外,违反特许经营制度者将被处以罚款或取消线路经营权。《办法》同时加重了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对乘客一些陋习进行约束。

  公共汽车实施优先发展原则

  《办法》明确,公共交通规划依法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规划、国土房产及有关部门按照深圳市公共交通规划、公共汽车专项规划及国家颁布的用地标准落实公共汽车场站用地,保证公共汽车场站和线路的合理布局。 市、区政府应当将公共汽车场站和配套设施纳入大型住宅区建设、工业区建设、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计划。

  公共汽车实施优先发展原则。政府在财税政策、资金安排、用地保障、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扶持,为公众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快捷、经济舒适、节能环保的城市公共汽车服务。符合条件的城市道路应当开设公共汽车专用车道、港湾式停靠站。符合条件的单向通行道路,经公安交警部门同意,可以开设单向专用车道或者允许公共汽车双向通行;符合条件的主要交叉路口,经公安交警部门同意,可以设置公共汽车优先通行的标志、信号装置或者公共汽车专用信号。

  公共汽车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办法》规定,深圳市公共汽车经营服务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公共汽车运营线路,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授予经营者线路经营权或者通过招标方式授予经营者线路经营权。线路经营权期限为5年,经营期限届满前6个月,经营者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经营权延期,线路服务质量考核合格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予以批准,延长期限为5年,且不得超过特许经营权期限。而《规定》中只将特区内城市公共大巴经营服务业务纳入专营。

  经营者取得线路经营权也有被取消的风险。《办法》明确规定,出现将线路经营资格发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租赁、承包、挂靠、出售或者变相出售等方式将运营车辆交给驾驶员、售票员或者其他人员经营的;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不合格且逾期不改正的;线路运营出现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事件等情况中的一种,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撤销部分或者全部线路经营权。

  擅自从事运营处3万元罚款

  《办法》规定,未取得公共汽车特许经营权,擅自从事公共汽车运营或者未取得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擅自从事公共汽车运营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区运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运营,处30000元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办法》和《规定》相比,新增加了经营者法律责任,对其行为进行约束。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司乘人员教育、投诉受理等制度等情形,处1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0元罚款。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运营的,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等情形,处30000元罚款。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的;未在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抱婴者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装有电子读卡器的车辆,电子读卡器未开启或者发生故障无法使用等情形,处1000元罚款。未在车厢内显著位置标明票价或者未按照核定票价收费等情形,处5000元罚款。

  乘客9种行为将被司机拒载

  《办法》规定,乘客违反以下几种行为,经劝阻拒不改正的,驾驶员、乘务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运营服务。乘客应当遵守的行为标准包括,在站点区域内候车,有序上下车;车辆满载时,根据司乘人员的安排,等候下一辆车;不携带超大、超重、超长或者可能污损车辆、其他乘客的物品;不携带管制刀具或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足额购票、投币、刷卡或者主动出示有效免费或者优惠乘车证件;不损坏车内设备,不妨碍车辆行驶、停靠等,不实施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不携带宠物乘车;不在车厢内吸烟;深圳市公共汽车乘车规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同时,乘客发现有如下行为,也可以拒绝支付或者要求退回车费:未在车厢内显著位置标明票价或者未按照核定票价收费的;未提供合法有效车票的;空调车辆未按照规定开启空调或者换气设施的;装有电子读卡器的车辆,电子读卡器未开启或者发生故障无法使用的;车辆运营中发生故障或者事故不能正常行驶时,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及时安排乘客换乘同线路同方向的车辆,无法安排的。

相关标签:公交线路 深圳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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