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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流动人员住满七年有望不再流动

深圳160信息网资讯  www.sz160.com  2009年3月31日  来源/作者 广州日报

  《广东省流动人员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昨日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十次会议审议。

  《修订草案》中规定,居住证持证人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满五年、有合法就业或经营证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其子女入托、入学等享受与常住人口同等待遇。

  《修订草案》还对流动人员及其子女入户问题作了规定:居住证持证人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七年、有固定住所、合法就业或经营证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依法纳税并在居住地无犯罪记录的,可以按居住地的有关规定申请常住户口。

  省公安厅副厅长郑东介绍,这次提交审议的修订草案将1999年3月1日施行的《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的标题改为《广东省流动人员服务管理条例》,增加“服务“两字,突出了对流动人员的服务与保障。

  由暂住证向居住证转变

  《修订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流动人员公共服务、社会保障和居住管理等纳入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完善和扩大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有关公共服务机构和商业服务组织应当为居住证的使用提供便利,实现居住证一证多能。

  省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梁灿盛向记者介绍说,广东有流动人口3000多万,这次修订最大的特点是:实现对流动人员的管理由暂住证制度向居住证制度转变;由“管人”向“管事”转变;从暂住证单一功能到一证多能的转变;从规定流动人员义务到规定其权利的转变。《修订草案》确立了居住证制度为流动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通用的居住证明。

相关标签: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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