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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交通违法罚的太重 网民质疑

深圳160信息网资讯  www.sz160.com  2009年10月15日  来源/作者 160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发布让深圳为之震动。14日,深圳的4位执业律师联名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寄出了一份建议书,对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10点质疑,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案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这4位执业律师金焰、蒋月平、李俊德、陈如锋均来自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他们在建议书中提起,草案征求意见稿所规定的处罚金额和递增的幅度让人震惊,同时涉及特区立法对现行法律的变通幅度和是否超越授权范围等问题,也让人心存疑问。

  质疑1

  是否“适当变通”

  值得商榷?

  4位律师在建议书中认为,对从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的规定看,深圳特区制定的法规,还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的某些规定作出适当的变通。《立法法》第65条规定,“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第81条第二款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根据上述规定,经济特区拥有行使制定法规的特殊权力。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3条也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这明确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会常委会才可以规定当地的具体执行标准,而且还必须是在该法的罚款幅度内。

  建议书认为,深圳市人大不属于省级人大,但此次的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同一违法行为的罚款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标准的几倍,甚至十几倍,还出现上万元的天价罚款,这种罚款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适当变通”值得商榷。

  “市民的很多违章行为并非恶意,而是由客观条件造成的,并且也不是高额罚款就可以彻底避免违章行为发生,然而该草案却对违章行为一概予以重罚,处以数千、甚至数万元的罚款。这些巨额罚款,甚至远远超过深圳市月平均工资,严重加重了有车族的负担。”建议书如是说。

  建议书也赞成对醉酒驾驶予以重罚,但是对酒后(不够醉酒的标准)处以5000元的罚款就属于过高,而且对比广东省罚款300元的标准,超出16倍之多!而对于闯红灯,即使规定罚款1000元,驾车族也难以避免,因为没有人愿意去主动闯红灯,很多时候是尾随大车被遮挡视线等情况,并非行为人的故意。深圳是全国电子眼最密集的城市之一,让人防不胜防,这已经对交通违章行为进行了有效监控和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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