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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闯红灯罚款“涨”到1000元

深圳160信息网资讯  www.sz160.com  2009年10月12日  来源/作者 新闻网

  □部分处罚条例

  酒后驾车罚五千 醉酒驾车罚一万

  第十三条 机动车在禁停路段停放影响其他车辆通行,或者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重点管理区域、路段内违法停放车辆或者临时停车的,处五百元罚款。

  第十四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罚款:

  (一)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或者不服从执勤交通警察指挥的;

  (二)进入导向车道后变更车道或者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三)直行车辆占用转弯车道或者转弯车辆占用直行车道的;

  (四)遇有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强行超车或者占用对向车道的;

  (五)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法停在路口以外等候,强行进入的;

  (六)非紧急情况时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行驶或者紧急情况临时停车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的;

  (七)在高速公路行驶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八)在高速公路逆行或者倒退行驶的;

  (九)夜间行车违反规定使用远光灯的;

  (十)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正在通过时未停车让行的。

  一年内有前款同项违法行为四次以上的,每次处两千元罚款;八次以上的,每次处五千元罚款;十次以上的,每次处一万元罚款。

  第十五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应当及时撤离现场而不撤离,造成交通拥堵的,处两千元罚款。

  第十六条 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干道、高速公路上时速超过一百八十公里,或者在其他道路上时速超过一百二十公里的,处五千元罚款。

  一年内再次违反前款规定的,处一万元罚款。

  第十七条 驾驶改变、加装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灯光装置、动力装置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和车辆所有人各处五千元罚款;对非法改装者处一万元罚款。

  第十八条 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一万元罚款。

  第十九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五千元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条 驾驶无号牌、无行驶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一万元罚款,非机动车的处五千元罚款。

  停车场经营单位有权拒绝无牌无证车辆进入停车场,并应当及时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十一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按规定安装、悬挂机动车号牌,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识别的,处五千元罚款。

  一年内违反前款规定两次以上的,每次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万元罚款,对驾驶人处五千元罚款:

  (一)使用其它车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机动车所有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是他人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对实施者处五万元罚款。驾驶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在不知情情况下违反前款规定的,处两千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下客的,对上下车的乘客处五百元罚款,对驾驶人处一千元罚款。

  营运车在高速公路上下客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对车辆所属经营单位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禁止有乘客站立的城市公交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

  违反前款规定的,对驾驶人处一千元罚款,对车辆所属经营单位和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每车各处五千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放任行人、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每宗处一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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