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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税局:个人所得征税政策有新调整

深圳160信息网资讯  www.sz160.com  2008年8月27日  来源/作者 商报

  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要征个税

  《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规定,对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税。

  (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另外,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税。

  房地产企业向个人优惠销售商铺再无偿返租,要征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有条件优惠价格协议购买商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576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优惠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店给个人,但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其实质是个人以所购商店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而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支付了部分购房价款。对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个税。每次财产租赁所得的收入额,按照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和协议规定的租赁月份数平均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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