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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纠纷:胜诉罢考后再诉车管所

深圳160信息网资讯  www.sz160.com  2008年6月6日  来源/作者 南都报

  去年,樵彬状告深圳车管所胜诉,“考驾照必须提供驾校”规定也被叫停。昨日,樵彬以科目三考试中长途驾驶的监督者是驾校教练员而不是考试员不合法为由,到南山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车管所依法安排其参加考试。

  打赢官司半途罢考

  顺利通过了科目一与科目二的考试后,今年3月28日,樵彬去参加驾驶证科目三的考试。到了现场后,车管所考试科的民警让他随一驾校的车辆,在该驾校教练员的监督下同其他三名考生一起从深圳到韶关进行长途驾驶的考试。樵彬认为这样做违反了公安部91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当场拒绝参加考试。随后,樵彬向深圳市车管所询问这样做的依据,车管所方面的答复是根据省公安厅的规定。樵彬认为这个规定与考驾照必须上驾校一样,属于违法的规定。

  认为教练员充当考试员违法

  樵彬说,根据公安部91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31条:每个科目考试一次,可以补考一次。第32条:各科目考试结果应当当场公布,并出示成绩单。考试不合格的,应当说明不合格的原因。第33条:每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单应当有申请人和考试员的签名。未签名的不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从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考试员证书。

  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57条:科目三考试应当按照报考的准驾车型,选定对应考试车辆,在考试员的同车监督下,由申请人按照考试员的考试指令完成实际道路的驾驶操作。第58条:考试员在考试前应核实申请人资格;考试中应评定考试成绩;考试后应当当场公布考试成绩。第60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严禁任何人员在场外指导。

  樵彬认为,如果按照车管所的安排进行考试就会出现以下情况:1.考试员不在场,科目三考试不是在具备考试员资格且持有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考试员证书的人员的监督下进行。2.考试员不在场,申请人不是按照考试员的考试指令完成实际道路的驾驶操作。3.考试员不在场,申请人的考试结果不是当场公布,并出示成绩单。4.考试员不在场,考试不合格的申请人无法进行补考。5.考试员不在场,申请人和考试员不能在考试成绩单签名。6.考试员不在场,无法杜绝他人对申请人进行指导,尤其是教练员同车指导等舞弊行为。

  樵彬据此认为,车管所安排他随驾校的车辆,在驾校教练员的监督下同其他三名考生一起从深圳到韶关进行长途驾驶考试的行为违法,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车管所安排合法的考试员,并依法让其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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