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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厅用餐竟要收取“材料涨价费”

深圳160信息网资讯  www.sz160.com  2008年5月26日  来源/作者 特区报

核心提示:

  昨日凌晨,吴小姐一行人前往福田区景田北一餐厅吃宵夜,买单时却发现账单上多出了一项“材料涨价费”。

  “加收服务费的有,可这‘材料涨价’也收费,倒是第一次见。”这可把吴小姐搞糊涂了。

  事主:加收费用事先并未告知

  吴小姐介绍,昨日凌晨,她和朋友一行三人来到景田北食街一粤菜馆吃宵夜。三人点了4个菜和一份点心。结账时,服务员拿来一张合计111元的账单。

  吴小姐心算了一下,感觉菜价并没有那么贵。她拿来账单仔细核对,发现上面有两处出了问题:一是没有按照“宵夜海鲜8折”给予折扣;二是账单最下方多出了一项收费9元的“材料涨价费”。

  值班经理很快处理了吴小姐的疑问。其中,宵夜没打折的确是收银员的错误,经重新计算,给予了吴小姐8元折扣。“但‘材料涨价费’我们已经收了2个多月了。”值班经理解释,因为近几个月来原材料价格有所上涨,而餐厅的菜单是四五年前做的,因此餐厅决定对每笔消费加收8%的“材料涨价费”。

  “我们在店门口和菜牌上都写明了。”随后,值班经理在菜牌最后一页的下方,找到了这行“加收8%材料涨价费”的小字给吴小姐看。

  律师:餐厅涉嫌侵犯事主知情权

  加收“材料涨价费”对于餐厅来说看似理由充分,但吴小姐觉得自己买单时多交9元钱也很冤枉。因为她点菜时并没有人提醒她存在这笔额外费用,她走到店门口,也发现没有所谓的涨价通知,服务员解释这是因为当时涨价通知已经换成了宵夜打折的告示。

  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市信利事务所深圳分所罗武章律师。罗律师表示,餐厅在菜牌最后一页下方以小字标注的“加收8%材料涨价费”的行为,涉嫌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一般而言,合理的提请注意的方式有:店门口让人一目了然的粗体大字、菜牌第一页粗体大字、点菜单上的粗体大字与餐厅服务员的现场口头重点提示等。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餐厅在事后才通知吴小姐材料涨价的行为,已经涉嫌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吴小姐可以依法通过双方协商、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向人民法院起诉等途径解决有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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