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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律师伪造判决书侵吞亲友救命钱获判刑

深圳160信息网资讯  www.sz160.com  2008年3月26日  来源/作者 深圳新闻网



  法院认为,被告人范赟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范赟积极退还了所侵占的款项,并另行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反映其主观上愿意承担民事责任的心态,结合被害人已谅解范赟的实际情况,法院对范赟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范赟的行为并未给被害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也未造成较大范围的社会影响,因此,范赟的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意见,经查属实,法院予以采纳,并确定对范赟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范赟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案件回放

  2O04年7月,被害人范禹香在交通事故中受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其在事故中无责任。进入诉讼程序,其聘请被告人范赟为代理律师,并授权范赟具有进行调解并领取赔偿款等代理权限参与诉讼。2006年5月15日,被告人范赟与范禹香丈夫罗梅林作为范禹香的诉讼代理人,同承担事故赔偿责任方及保险公司经宝安区法院开庭主持调解,达成了由承担事故责任方及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范禹香28万元及由承担事故责任方承担5894元诉讼费用的调解协议,代理人范赟及罗梅林也签字确认。

  宝安区法院就该协议制作了2006年5月25日(2006)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26号民事调解书,2006年6月14日范赟签收了该调解书,19日该调解书经全部签收生效。为顺利实现该调解书所确认的给付款项,范禹香于6月22日再次委托范赟担任其执行阶段的代理人,委托书中双方确认(2006)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26号民事调解书已达成,授权范赟可办理领取赔偿款的签字手续,并将领取的赔偿款项打入范禹香指定的银行帐号中。同日,双方还就该授权委托书委托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公证处进行了公证。范赟持范禹香的有效身份证件于中行湖南省邵阳隆回支行开据了一个帐号,户名即为范禹香。

  2006年7月底,事故赔偿款及诉讼费用共285894元全部到范禹香账户后,被告人范赟却告诉被害人范禹香调解不成功,需等待法院判决,并于2007年3月3O日交给罗梅林一份伪造的盖有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章的民事判决书复印件 (经鉴定,民事判决书为伪造,公章为假公章)。

  根据其伪造的判决书,范禹香只能获取赔偿款156369.31元,被告方承担诉讼费用6243元,合计162612.31元,比调解书确定的285894元,显然要少123281.69元。罗梅林于4月9日到宝安区人民法院了解情况,得知所谓的判决书并不存在,为搜集证据,于11日从范赟处取得伪造的判决书原件,随后报案。

  2007年4月18日公安人员在宝安龙华将被告人范赟抓获。另查,案发后,范赟委托家属将被害人范禹香应得的赔偿款和法院退还的诉讼费共计285894元支付给了范禹香。同时,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支付了30000元以弥补范禹香的损失,并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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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黑律师 深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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